本报武汉讯(记者吴采平)近日,体育明星姚明状告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涉嫌侵权一案,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作为原告方的姚明本人未出庭。在庭审中,姚明的代理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姚明的姓名权、肖像权等行为,并要求索赔1000万元人民币。
姚明的代理律师认为,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将“姚明”“姚明一代”作为商业标志使用,还将原告的肖像用在产品及宣传中。同时,被告公司在其产品和宣传中,曾标注“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指定运动装备”等字样进行宣传。故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侵犯了姚明的姓名权、肖像权。由此,原告方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及侵权行为。
据记者了解,在本案起诉阶段,原告方最初要求被告赔偿300万元。而开庭时,原告请求将索赔金额提高至1000万元,并要求被告在多家媒体上公开道歉。原告方指出了提高索赔的依据:“姚明有极高的市场号召力,而商业广告是其主要收入来源。在姚明为国际品牌锐步代言期间,锐步公司每年向他支付基本广告费约为4500万元人民币。而被告从2009年成立至今已侵权2年,却从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费用。”
对此,被告公司则认为,其行为既没有构成不正当竞争,也没有侵犯姚明的个人权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被侵权的经营者才可提起诉讼,而姚明并非经营者,因此无权提起诉讼。
对于“姚明一代”商标是否侵犯姚明的姓名权被告公司称,该商标是香港姚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表现的是与姚明和所有名为“姚明”者同时代的人。且该商标将“姚明一代”的字样与图形商标一起使用,形成一个整体,而非突出使用“姚明”二字。被告在使用该商标时,已经明确表明与姚明本人并无关联,不会引人误认。被告称其使用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指定运动装备宣传,是经上述俱乐部许可的。被告公司也并未在宣传中使用姚明肖像,若出现过姚明肖像则是产品专卖店的私自行为。
针对被告方的辩论意见,原告方举出的大量证据,包括在被告公司产品及其专卖店中,有姚明的亲笔签名及肖像作宣传的商品。原告方认为,这就是为了使其商品与姚明产生关联。“姚明一代”商标中的文字,会引起消费者误解是姚明推出的新一代产品,甚至推论该公司是否还会推出“姚明二代”“姚明三代”。这种文字上打擦边球的方式,是利用姚明的商业价值来吸引消费者,导致了误认、误买现象。
因双方分歧较大,法官宣布该案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