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正军/图
———◆提 问◆———
近日,某饭店免费儿童娱乐区正式启用。消费者余女士带6岁的女儿前去就餐,没想到女儿在免费儿童娱乐区玩耍时,不慎从滑梯上掉落下来摔伤,花了3600多元医药费。
事后,余女士找饭店要求赔偿,饭店答复称,儿童娱乐设施是免费的,而且设置有“饭店不负责看管孩子”的告示,孩子受伤或孩子摔伤是由于家长看管不利造成的,饭店没有责任。
余女士想问,饭店的说法是否有道理?她该如何维权?
———◆回 答◆———
北京长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亚军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免费儿童娱乐区虽属饭店无偿提供的服务,但它是饭店提供餐饮服务的辅助项目,也属饭店提供的一项服务。如果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主体即饭店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到人身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饭店能证明自己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则无须担责;反之,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上述纠纷中,余女士的女儿只有6岁,余女士作为其法定监护人理应尽到监护职责,而明知饭店提供的娱乐设施无人看管,却让孩子独自去玩耍,未尽到监护职责,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郑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