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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险自费药不赔该不该
作者:谢莉葳


    ■本刊首席记者 谢莉葳
  “我开车不小心撞了人,伤者是脑震荡、右锁骨骨折,保险公司说,医疗费交强险只能赔2000元,商业三者险甲类药全赔,乙类药赔付80%,自费药不赔,床铺费不赔,CT、X光检查费超过100元自负80%,这合理吗?”
  “我都买了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治病才花了5万多元,为什么保险公司不能全赔?”
  本报报道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刘女士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7000多元自费药遭拒赔”一案(见7月1日B2版《三者险医疗费赔偿标准暗伏玄机》)引起广泛关注,众多车主纷纷来电咨询。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市面上基本所有的医疗费用保险都有一个前提,即在社保用药范围内。而社保用药是根据药品分三种:甲类、乙类、丙类(自费药品)。甲类全部赔、乙类大部分赔,而丙类即自费药品不赔,需要肇事司机自掏腰包赔给伤者,这是导致产生理赔纠纷诉诸法院的主要原因。
  关于医疗费用的理赔标准,尽管保险合同条款都对其作出限定,但类似案件在全国各地法院频频出现。多数消费者表示,之前根本不知道保险公司有这样的限定,以为只要多上点儿保险,出了事保险公司全兜着。
  诊疗道德风险难以控制
  “现在新药推出速度之快,令人眼花缭乱,价格水分也太大”,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产险联络部主任李枫表示,同样疗效的进口药比国产药价格翻了几番,保险公司没有人力物力去追踪医保范围之外,哪些药物是“必要的、合理的”,这需要专业的医学人士来鉴别,保险公司不具备一一鉴别的条件,只好直接引用医保标准,毕竟医保基本涵盖了各种病症。
  从司法实践上来看,各地法院判决结果不一,有的严格遵照保险约定条款执行,有的审查是否属于“合理的、必要的”抢救费用,酌情判赔。从某种意义上说,起诉到法院,实际上是把判断保险公司拒赔的自费药,是否属于“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这一权利交给了法院。“目前医疗系统道德风险严重,有时1万元打一针和100元打一针疗效基本差不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告诉记者,医疗费用中存在很多不可控的人为因素,参照医保范围,可以有效控制医院漫天要价,解决伤者最基本的医疗保障,从道理上也是说得通的。
  保险公司为控制经营风险,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单方规定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是否有效,庹国柱教授认为应当认定有效,应以合同条款约定的赔付范围为准,“合同条款是双方接受和认可的,风险是可控的,如果消费者对此存有异议,可以事先协商”。
(下转B2版)
  ●链 接
  “人伤大夫”事先介入可减少纠纷
  事先及时的沟通和介入,是减少事后理赔纠纷的一项重要措施。记者从华泰财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理赔部了解到,该公司涉及伤者自费用药拒赔的理赔纠纷较少,其中一个很重要原因是,得益于该公司“人伤大夫”(一般指保险公司的医疗核损员或人身保险理赔员)的事先介入。
  很多事故发生时,伤者昏迷不醒,送到医院,该怎么抢救、用哪些药,都是医院说了算。而“人伤大夫”的及时介入,可以避免许多事后理赔环节出现的“自费药拒赔”纠纷和不快。
自费药理赔附加险尚未出现
  面对于保险全行业统一采用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即使有异议,也别无选择。那么针对自费药诊疗可能带来的高额支出,消费者是否可以通过投保附加险的方式,来减轻车主损失?
  记者了解到,目前还没有一家财险公司推出可报销自费药物的三者险。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在于,自费药诊疗风险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控制。
  “明明100元的针剂就能达到的治疗效果,用1万元的进口药也可以。”一家保险公司车险理赔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风险不可控,就没法厘定费率,收取保费数额也无法确定。
  条款约定虽明确提示却欠妥
  经记者仔细查阅后发现,现行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交强险)条款中,至少有四处涉及“医疗费用”核定和理赔,不过都没有用黑体字标出以特别提示。
  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通篇只找到一句简短的相关内容表述,虽然是黑体字,但夹在赔偿处理一章几十行黑体字中很不显眼。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产险联络部主任李枫承认,作为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免责条款,事先明示消费者是有必要的,保险公司有义务在合同中加以特别提示,业务员售保时也应尽到提前告知义务,这一点保险行业有待改进。 (谢莉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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