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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保障房
河北省发布的全国首部省级住房保障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
作者:李建


      本报石家庄讯(记者李 建)全国首部省级住房保障办法——《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将于8月1日起施行。这是记者日前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的消息。
  据了解,《办法(试行)》着重阐明了城镇住房保障是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在加强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公布、保证土地和资金到位、房源筹集和提高建设质量等方面的职责作出了规定,其中特别明确了对下级人民政府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
  鼓励社会参与住房保障是《办法(试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规定,政府要通过土地、财政、金融等政策,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投资、建设和运营保障性住房,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向保障对象出租或向社会捐赠,鼓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为建设项目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办法(试行)》规定了保障性住房的租赁标准、销售价格的确定因素,同时明确了承租人和承购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办法(试行)》明确了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范围、申请人应具备的资格、申请的条件等,对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住房保障面积等有关标准的确定方式进行了规范。同时,特别规定了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区住房保障部门、设区市和县(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公安、民政、税务等部门进行审查的“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审查制度。
  《办法(试行)》强化了对骗取住房保障行为的制裁。强调必须实际居住,承租期间不能闲置,不能转租,也不能出借。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将驳回申请,将当事人行为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对其中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处3万元以下罚款,且终身不再授予其保障性住房。
  《办法(试行)》还对保障性住房对象作出人性化关照,特别明确外来务工人员也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同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应优先出租或出售,且享有优先选择出入方便、楼层较低住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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