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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多国对志愿服务的立法规定及奖励政策
作者:姚敏


    ■本报记者 姚 敏
  据了解,目前世界上已有加拿大、美国、韩国、波兰、巴西、阿根廷等十几个国家制定了专门的志愿服务法律。
  美国早在1973年就制定了志愿服务法,此后又对其不断完善。美国目前的志愿者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内志愿服务修正法》、1990年颁布的《国家和社区服务法案》、1993年颁布的《全美服务信任法案》、1997年颁布的《志愿者保护法》等法律。同时,美国在其他的相关立法和政策优惠上都显示出了对志愿者活动的大力支持态度。在对志愿者个人的物质保障方面,也有很多相应的政策法规,如联邦与州都设有开展志愿服务的专门管理机构,每年有专项资金。同时对志愿者绩效进行评估,志愿者的经历可以享受升学、就业、晋级等多方面的优先考虑和便利。
  德国先后制定了《奖励志愿社会年法》《奖励志愿生态年法》等法律,鼓励16—27岁的青年人暂时离开校园,投身社会或环保志愿服务的行列。不仅如此,志愿者在租税、交通、社会保险等各个方面都享有优惠奖励。
  日本在1995年发生了阪神大地震,志愿者团体在救灾抢险中作出了重大贡献。因而日本于1998年通过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明确认可群众及其组成团体对志愿服务的参与权,并将志愿服务与给薪式劳务明确区分开来。该法还规定了政府在推动、促进和保护志愿者和志愿者团体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此外,美国等一些国家和城市还设立了优秀志愿者“总统奖”“市长奖”,通过奖励热心奉献的志愿者,带动全社会形成“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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