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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速公路执行通行卡丢失按最远程收费的规定。遭遇如此收费的消费者赵先生提起诉讼,今年7月,法院终审判决高速公路企业退还多收取的180元通行费。记者近日调查发现——
法院判决难撼高速“霸王”收费
作者:魏永祥 耿记安


    

■魏永祥 本报记者 耿记安
  “高速公路通行卡丢失,按路网最远程收费”,从2005年11月起,河南省高速公路一直执行着这样的收费规定。7月19日,经过一年多的诉讼,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到一公里却被收取185元通行费的河南省消费者赵先生,终于领到了该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法院判决高速公路企业退还其多收取的180元通行费。然而,记者近日调查发现,输了官司的河南高速公路“霸王”收费依旧。

诉讼——
  法院判决经营者退还多收费用

  2010年5月23日14时40分许,赵先生驾车途径平顶山市叶县洪庄杨乡许平南高速公路平顶山收费站时,其刚拿到的高速公路通行卡从驾驶室内存物盒下方的车缝内掉入车体内。他当即把车停在收费站前方约50米处的紧急停车带,下车返回收费站反映情况,寻求解决办法。当时,收费站确认他刚进入高速,但坚持按最远程收费。无奈之下,当天15时12分,赵先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到一公里后便从平顶山收费站出口驶出,被工作人员收了185元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和30元通行卡工本费。收费站提供的发票上写着这样的字样:起点是“最远站”,终点是平顶山站,收费185元。
  行驶不到一公里,却被收取了185元。多次交涉无果,赵先生于2010年6月月1日一纸诉状将收费的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许平南高速公路公司)诉至法院。经过一年多的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认为,赵先生行驶不到1公里,应按高速公路最低收费5元付费,许平南高速公司按照最远程收费,有违等价有偿原则及《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收费服务应当做到质价相当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退还赵先生180元。

调查——
  “霸王”收费规定仍未改变

  既然输了官司,河南省境内的高速公路“霸王”收费现象是否已经停止了呢?记者近日在河南省境内的多处高速收费口进行暗访调查发现,这种收费方式仍未改变。
  7月20日14点30分许,记者从驻马店市驱车至息县。在息县高速公路出口,记者以高速公路通行卡不慎丢失为由咨询收费事宜。收费人员称,“通行卡丢失,必须按省内最远程收费,须交305元的通行费及30元的通行卡工本费,共计335元”。记者要求对方查证一个小时前记者从驻马店南高速公路入口驶入的录像,收费员表示“能查,但没有这个义务”。
  7月20日18点45分许,记者上高速公路从息县行至白店。在白店收费处,短短20公里路程,记者被告知“如果通行卡丢失,要从三门峡高速公路入口处开始计费,应交费315元费用,其中有285元通行费和30元通行卡工本费”。
  8月5日8时许,记者从郑州市驱车行驶180公里至安阳市。听到记者称“高速公路通行卡丢失”,收费人员称,依据“高速公路通行卡丢失按路网最远程收费”的规定,要从河南省最南端的信阳高速公路入口处开始计费,应交305元高速费和30元通行卡工本费。后记者了解,这段路程正常收费为85元。
  从7月20日到8月5日,记者先后调查了郑州南、开封、兰考、新乡、卫辉、武陟、焦作、郑州柳林等十几个高速公路收费口,收费人员在听到记者“高速公路收费卡丢失”的说法后,均称“必须严格按照‘高速公路通行卡丢失按路网最远程收费’的标准收费”,没有一处收费站同意记者提出的“查看入口处录像”的要求。
  记者从每个高速公路入口领取的通行卡正面均有“河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通行卡”的字样,背面持卡须知中第二条写着“妥善保管此卡,如有遗失或损坏除照价(成本费30元)赔偿外并按路网最远程收费”的字样。

回应——
  通行卡上已有相关明示要执行

  法院已通过判决的形式对河南省高速公路企业“通行卡丢失就按路网最远程收费”的做法作出了评判,为什么相关企业没有改正这一做法呢?
  8月4日,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监察部门一位李姓工作人员就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解释:“通行卡里记录的有上路站点、记重、是否超重等信息,卡的背面须知里也提示妥善保管好,因此一旦卡丢失就没法证明车辆从哪儿上的,口说无凭,收费站工作人员只能按照规定按最远程收取通行费。”
  记者问:“车辆在驶入高速公路时,在入口处均会被拍照登记,为什么不能通过录像查一下呢?”
  对方回答:“全省有很多高速公路企业,企业之间数据是否提供、怎么沟通、如何对接现在还不好办。此外,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倒卡’,即两车合作,一辆最近上路的车辆将卡倒给最远的车辆,从而偷逃过路费。”

观点——
  高速公路收费规定应予以修改

“高速公路这种‘霸王’收费行为应该停止。”针对记者采访了解到的上述情况,8月4日,河南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陶成川表示,消费者和高速公路运营企业之间是一种消费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河南省高速公路“通行卡丢失按最远程收费”的规定显失公平。
  河南省国银律师事务所主任耿小武则表示:“消费者有偿使用高速公路企业的公路,双方即形成民事法律关系。高速公路企业通过查看录像可以较容易地核实车辆驶入信息,但其拒绝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参看录像且坚持‘按省网最远程收费’,这违背了民法中最基本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胡扬博士认为,河南省高速公路企业应以此次诉讼败诉为契机,废除不合理收费规定,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制定更公平合理的收费制度,更好地维护公众利益。
  记者了解到,今年初,在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王贺伟提交了《关于修改〈河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内容的建议》,其中称,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丢卡现象时有发生,一旦丢卡便按“路网最远程缴纳通行费”,这违反了法律最基本的公平公正原则,应该尽快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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