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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销售不能一“税”了之
作者:贾新光


    ■贾新光
  根据日前发布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规定,统一价外费用政策,增加增配费、装饰美容费、加价费三项,剔除保险费、上牌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三项,要求把车辆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开具在同一张机动车销售发票上。
  国税总局称,汽车增配费、装饰美容费、加价费是实际生活中最常见的购车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避税风险较大,属于反避税范畴,而代收代缴保险费等容易确认,避税风险较小。现行规定既不合理,也与增值税等其他税种规定不一致。
  加价售车是违反《价格法》的行为。《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价外加价属于违法行为,管理部门应该予以纠正和处罚。但如果按照国税部门的意见,不但不处置经销商,还要消费者为此付出额外的代价,增加税收负担,就有些让人莫名其妙了。
  加价行为比较复杂,比如曾见诸报端的路虎加价,就属厂家搭售,也就是两辆路虎要搭一辆捷豹,捷豹不好卖,经销商不得不降价出售,用路虎加价来平衡损失。这种情况在很多厂家都存在。所以首先要规范厂家行为,不得搭售或人为限制经销商要货的车款、品种。强行搭售行为在国外属于反垄断法所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其惩治要点就在于维护交易双方自愿交易,使经营者公平、合法竞争,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另一种情况是某款车型确实供不应求,在一定时间内无法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如肯加价,则可以取得优先提货权。问题是这种加价如何反映在价格中?是不是应该明码标价?如果开在一张发票里面,消费者还要为此多缴购置税,显然不公。
  还有的是经销商囤货加价。不加价没有车,一加价可以立刻提车。这种行为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应该予以惩处。
  问题是,这三种情况如何区分,如何区别处置?国税局的人士表示:“我们会在车主上牌时,进行一些抽查,如果车主不报,我们也没有办法。”但是车主如果报了,就要按车价加价外的总价缴纳购置税,所以就不会报。至于增配、美容,实际上消费者也有在上牌之后进行的,所以很难监管。
  税收当然重要,但不能就此而忽视消费者权益。就加价行为,首先应辨清其是否涉嫌违法,并进而决定应否查处,而不能简单地一“税”了之,加重消费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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