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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生产日期不清 消费者获“退一赔十”
作者:应洪仁


  本报杭州讯(通讯员应洪仁)浙江省江山市消保委城南分会日前圆满调解一起啤酒食品投诉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在消保委工作人员主持下,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有关条款规定,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即:由被诉方一次性退还5箱无法说明具体生产日期的啤酒货款计75元,并一次赔偿消费者同品牌规格的合格啤酒计50箱。
  6月16日,江山市清湖镇蔡家山村周某某从该市区一食品经营部购买了30箱浙江某地产一品牌啤酒,单价:1.5元/瓶,10瓶/箱,置放在家中食用。7月24日,周某某在食用啤酒时,按啤酒瓶上的标签内容提示,生产日期打印在瓶盖上,但发现该批啤酒有部分瓶盖上打印的生产日期为“810430”字样,消费者无法识别其具体生产日期,其间已食用了15箱,已无法查清是不是该批次啤酒,经清点,该批存在无法说明具体出厂日期的啤酒还有5箱,计50瓶,其余10箱没有发现异常。周向销售者询问,销售者也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为此,周某某向市消保委城南分会投诉,请求依法帮助调处。
  经消保委工作人员向商家和厂家反馈该投诉情况后,经厂方核实后,答复是生产流水线打印日期出现“乱码”情况,该批啤酒生产日期应打印为“110430”,其中开头的“1”字出现跳码而变成“8”,造成无法解释该批啤酒的生产日期。该批啤酒确实是2011年4月30日生产的,没有质量问题,而当工作人员提出打印环节出现差错,为何出厂检验没有检出时,厂方代表解释说,这属低级错误,主要是夏季啤酒产品十分俏销的原故,商家的提货车就等在厂里。并一再表示向消费者深表歉意,完全同意接受消保委的调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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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B3 版:食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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