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慧虹
代客理财是目前多数商业银行一项重要业务。财“理”得好自然皆大欢喜,可一旦出现亏损,而银行相应工作又做得不够细致,在时下许多人的金融消费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的形势下,怕是会给银行自身引来麻烦。
最近看到这么一则案例:上海的庞先生于2008年1月3日向当地某银行购买13万元“慧盈9号”理财产品。协议明确:当年1月10日起息,次年1月12日到期,95%本金保本;产品预期收益不代表客户一定获得收益,客户最终收益可能出现-5%的情况。一年后,银行向庞先生支付了理财金额95%的本金及到期利息共计12.3万余元。庞先生随即向银行提出异议,要求银行出具盈亏的证据。因银行没回应,庞先生向法院起诉。认为银行并未理财,涉案款项属于存款性质,要求银行返还理财金额5%的本金及其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相关证据表明,被告只是将原告资金从账户中全额划出、划入,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理财义务。经法庭多次调解,被告仍未能证明其使用原告资金购买协议约定的挂钩产品,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向原告返还剩余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据此,法院于日前一审判决支持了庞先生的诉讼请求。
此则案例中庞先生的胜诉,无疑给代客理财的银行敲了一记警钟。代客理财的最终收益如何,不是仅凭银行的一面说辞就能管用,关键还得看证据。如果说,银行拿不出有力的事实证据来说明问题,那么,纵然银行展示给客户的理财结果确属真实,可能仍将面临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当前,的确有些商业银行经营机构,过多重视对于理财业务的营销,而轻视了操作过程中相应细节的管理。查阅银行的代客理财资料,只能笼统地看到“有”资金在从事相应的理财项目,至于说这些资金究竟分属哪些具体客户、每位客户理财资金进行何种金融交易、进行金融交易持续时间的长短、金融交易的实际收益情况如何等,则无从辨析。
为了使银行在代客理财过程中能给客户一个明晰的交代,防止因客户理解上的歧义而产生金融纠纷,银行注意针对不同客户做好相应交易 “痕迹”的留存非常必要。这就要求相关商业银行对于理财业务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做细做实,每一操作环节的设计力求经得起推敲,经得起客户的追问、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千万别再出现面对客户的质疑而银行无从举证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