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 《河北日报》报道 记者获悉,《河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今后,该省各类学校需长期租用车辆作为校车,或者组织学生活动需临时租用车辆的,应当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机动车,严禁租借个人所有的或者拼装、故障、报废车辆作为校车。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牛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