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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城乡教职工编制统一标准
作者:魏海政


  本报济南讯 近日,山东省调整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规定承担教学点管理任务的乡镇中心小学,以及偏远山区、湖区、滩区、海岛等人口稀少且教学点较多地区的中小学,可适当增加教师编制;地方可根据城镇学校大量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等情况,调整使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促进师资均衡配备。
  根据这一标准,中小学教职工实行城乡统一的编制标准,其中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3.5;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9。该省强调,要切实保障编制紧张学校特别是农村寄宿制学校、教学点分散地区教师的基本需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每3至5年核定一次,教育行政部门可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到各学校,同一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
(魏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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