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在外就餐,当安全与美味不能共享时,你选择哪一个?面对这一问题,相信很多消费者都是一头雾水。但随着近年来就餐时意外伤害事件的频频发生,这一问题已引起越来越多消费者的关注。在外就餐,不只是食品本身的质量安全需要关注,就餐环境中存在着的各种安全隐患同样不容小觑。
■戴 岱
就餐环境安全事故纠纷不断
今年9月,北京一法院受理了一起消费者向麦当劳餐厅索赔案。小张和同学在麦当劳就餐时,玩起了石头、剪子、布游戏,因身体动作幅度过大,与路过的端着热饮的小白发生了碰撞,热饮倾洒,导致同在麦当劳就餐的女中学生小王被烫伤,腿上留下醒目的烫伤疤痕,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学习。协商无果后,小王将麦当劳、小张、小白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共8万元。法院审理认为,麦当劳餐厅提供的热饮温度较高,会产生烫伤危险,并且小张在餐厅内玩游戏身体动作幅度较大,存在伤害到其他人的隐患,麦当劳应该进行合理的引导和制止,所以应该负一定责任。小白在正常行走,小张打翻了小白的热饮,导致最终小王的烫伤,所以小张应该负主要责任,小白不存在过错不负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麦当劳和小张分别赔偿小王2万元和3万余元,小白赔偿数百元营养费用。
据了解,因经营场所设施不当、商家服务不到位等不安全消费环境引起的消费安全事件时有发生。2009年,广州市一名消费者在市区一家火锅店就餐完毕下楼时,因楼梯面过窄,被迎面上来手里端着高汤的服务员撞到,高汤顺势洒到他腿上,造成重度烫伤。同年,消费者周某带着女儿到一家快餐店用餐,女儿被餐馆的大门夹伤了脚。一些消费者为此向法院起诉。2008年8月,温女士在北京肯德基有限责任公司西单分店就餐时,因地面湿滑摔伤。经多家医院诊疗,被诊断为双膝软组织挫伤等病症。温女士因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向法院起诉。经过法院调解,肯德基公司最终与温女士达成调解协议,由肯德基公司一次性支付温女士医疗费5741.39元及补偿款2万元。
环境安全隐患应引起重视
据全国各级消协组织统计汇总,2011年上半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306,903件,其中服务类投诉占总投诉量的32.9%,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11%。可见,服务质量和服务环境安全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重视。因此创建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是商家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它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国家定点餐馆质量初步标准中规定,餐厅每个座椅平均占地面积不得低于1.85平方米,餐厅内部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在记者随机走访的几家定点餐厅中,座椅均按照此标准规定的范围进行摆放,并在洗手间等地面湿滑的地区以及玻璃门处立有警示牌。一家餐厅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定点餐厅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和定期的检查,因此不会出现不符合标准的情况。而普通餐馆甚至一些街头小店的情况就比较糟糕。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家火锅知名品牌连锁店内,记者看到桌椅的摆放密集,在客流高峰时,服务人员甚至不得不侧身穿梭于每个餐桌之间,手里端着的火锅一旦倾倒,后果将十分严重。“地方有限,吃饭的人又多,只能将桌椅的间距缩小,端些菜和肉还好,要是端着火锅的话,经过客人身边时,我们只能提醒客人注意,并把火锅举高,以免伤到客人。”一位服务人员这样说道。在一些街头小店,就餐环境安全更是容易被忽视。比如麻辣烫涮锅的上方垂着灯泡,被锅里冒出的热气随时熏烤。包子的蒸锅离餐桌不足半米。店内吸烟、酗酒、吵闹的现象比比皆是。这些无疑给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那么顾客就餐时造成的如摔倒、烫伤等损害,应该怎么界定,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呢?
据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毕文强介绍,目前我们国家尚没有一部专门调整就餐环境安全的法律法规。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然而顾客就餐时造成的损害并非一概由经营者承担责任,这需要针对具体的情况,区别对待。“一般来说界定经营者是否对顾客就餐时的损害承担责任就要看损害造成原因是否来自服务行为本身或与服务相关。界定摔倒、烫伤、失窃的问题,一是要看经营者提供的就餐环境是否存在导致顾客损害的可能性。比如餐桌摆放的距离过近,楼梯面过窄。二是针对这种可能性,经营者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予以避免或者尽到足够的提醒义务。比如是否在湿滑的地面立有警示牌等。如果这两个问题都是否定,那么经营者不可避免的要承担责任。”毕文强说。
他同时强调,街头小店或相关证照不齐全的餐厅多为个体经营,一旦发生损害由于没有相关证照,无法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也无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约束,因此在食品安全、环境安全方面都没有保障。因为这类损害中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能力均较小,所以经常出现责任人逃避责任的情形,这将大大提高法律程序解决问题的难度。
消费者应加强自我防范和安全意识
在外就餐品味美食的同时,消费者也应加强就餐时的自我防范和安全意识。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强提醒消费者,首先,应尽量选择在相关经营许可证照齐全的餐厅就餐。其次,顾客在往人多的地方用餐时,要注意贵重物品的保管,不要轻易相信不熟的人并交由其保管,还要注意商家给出的设施警示或安全提示。因为顾客与经营者之间并非委托保管法律关系,一旦发生财物失窃等犯罪情形,经营者只要提供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和提醒义务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这将导致顾客较大损失。
杨强强调,如在就餐过程造成损害,可向有关机构投诉举报,并向服务提供机构索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在这一过程中,受害方应当对发生损害的事实、经过、环境进行证据保全。比如拨打110报警、对现场进行拍照等。还要注意保存好消费、就诊等方面的证据,以作为日后要求赔偿的事实依据。
杨强表示,对于经营餐饮的商家,应重视消费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首先,商家对服务员要进行前期安全培训,树立责任意识。其次,商家应定期检查经营场所的安全设施,确保电源插头安全不漏电、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消防设备有效运行、遇到紧急情况时有相应数量的逃生通道和逃生线路标语;对于经营场所本身存在的一系列安全隐患,如地面湿滑或玻璃门窗容易误撞等,做好提示标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