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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电器买卖缺少规章消费者维权难
作者:李燕京


      使用二手家电的风险显然要大于全新的家电产品。但是就在这个有着风险的二手家电市场,却没有一个强硬的规章来规范。很多不懂电器的消费者在稀里糊涂的情况下就将自己置身在了危险之中。
  商务部曾发布了《旧货品质鉴定通则》和《旧货品质鉴定旧家用电器》两个行业标准。从2006年3月1日起,《旧货品质鉴定 旧家用电器》开始执行。根据规定:所有二手家电必须经过质量监管部门鉴定,对已过使用年限的废家电强制报废;旧家电销售前必须在明显部位粘贴统一的“旧货”标识,并注明家电的质量责任;未经相关部门鉴定检测或未粘贴“旧货”标识的二手家电不准在市场上流通。
  今年6月13日,商务部又推出了《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收购包括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空调、微型计算机等产品在内的旧家电时,经营者在收购时应当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如果经营者对产品进行维修、翻新,还应当将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及翻新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记入产品档案资料。无论是否经过维修或者翻新,旧家电出售时,经营者都必须向购买者出示所购产品档案资料。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相关部门将责令其整改,拒不改正的将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另外,该征求意见稿还要求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应当在交易达成后,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保修服务。
  不过在采访中,相关部门表示,旧货鉴定比新品鉴定还复杂,对旧品和废品的判定尺度也不同,对此,国家没有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现有的法规、规章不足以规范二手家电市场。
  在没有强硬规章的情况下,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找到维权的依据。
(本版文章均由本报记者李燕京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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