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黑龙江出台《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作者:杨宝学 刘传江


  本报哈尔滨讯(杨宝学 记者刘传江)为有效打击食品行业的非法行为,黑龙江省日前出台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该《办法》要求,凡举报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无证或无照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以及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人可申请奖励。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程度的奖励,最高奖励5万元。
  该《办法》规定,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全省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违法或犯罪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B3 版:食品生活】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黑龙江出台《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