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唐 夏
优生优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孕妇产前检查,是实现优生优育的一项有效措施。可是,受医学技术水平和医务人员业务能力的限制,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对不健康胎儿的漏判错断。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生下的却是残疾人,这种情形让缺陷儿父母难以接受,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也越来越多。
“错误出生”率逐年上升
2005年6月21日,智女士在江苏盐城市某医院围产保健门诊建立围产保健卡。怀孕期间,智女士在该医院进行了6次围产保健检查、两次彩超检查均未发现问题,但2005年10月29日产下的女婴右手及前臂缺失。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医院同意赔偿智某夫妇及其女儿各项损失14.2万元。
2006年9月,向女士怀孕,10月到湖南古丈县某医院做超声检查,检查结果认为胎儿胎体、胎肢活动正常。此后,她先后数次在该医院及该县某妇幼保健所做超声检查,检查结果均未提示胎儿有异常现象。2007年5月,她产下一男婴,左侧上肢肘关节以下部分缺失,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医院赔偿9万余元,该妇幼保健所赔偿4万余元。
曾女士从怀孕第10周一直到临产,在广东佛山市某妇幼保健院做了9次产前系统检查,直到2010年4月27日最后一次才确诊胎儿系左脚缺失畸形,但此时距临产只有短短7个小时,一个先天残疾婴儿只能呱呱坠地。法院判决该妇幼保健院赔偿曾女士夫妇11.8万元。
北京海淀法院民一庭法官陈昶屹介绍说,近年来,因产前筛查的局限或过失导致“错误出生”引发医疗纠纷的案件日渐增多,约占医疗纠纷案件总数的8%,呈日渐上升的趋势。
卫生部、中国残联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指出,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出生缺陷和残疾高发国家。我国每年约有二三十万肉眼可见先天畸形儿出生,加上出生后数月和数年才显现出来的缺陷,每年出生的先天缺陷儿童总数高达80万~120万。缺陷儿给家庭造成的心理负担和精神痛苦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我国出生缺陷的现状已经不仅仅是一个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而且已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人们正常生活的社会问题。
产前诊断很重要
北京同仁医院妇产科冯碧波等人对2005~2010年在北京某医院分娩的196例缺陷儿进行汇总分析后指出,应加强孕前——围孕期保健及产前筛查和诊断,从而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采用产前诊断和选择性终止妊娠,对预防严重畸形可产生明显效果,孕28周前确诊率可达73.72%,对严重畸形者及时进行治疗性引产,可大大减轻对孕妇的身心损害程度。随着分子遗传学技术在产前检查方面的应用,可以采取多种产前诊断方法,同时提高B超诊断水平,以利于发现更微小的胎儿结构异常,有效做到早诊断、早发现、早治疗。
此外,选择合理受孕时间也很有讲究。上海交通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上海浦东新区疾病控制中心等机构对2008~2009年上海浦东新区43485例新生儿的调查显示,25~30岁年龄组孕产妇出生缺陷儿的出生率最低,年龄过小或过大,均有增加出生缺陷的风险。这是由于女性骨骼的发育成熟要到24岁左右,如在骨骼尚未发育成熟前妊娠,母子就会互相争营养,从而影响两者的健康;而随着年龄增长,卵巢功能逐渐退化,受孕后胎儿致畸率也上升。调查结果同时显示,男性的最佳生育年龄为30~35岁,在此年龄段缺陷儿的出生率最低,这是由于男性精子素质在30岁时达高峰,然后能持续5年的高质量。育龄年龄过小过大,精子的变异度均会增大,致畸的风险也会增加。
诉讼维权要懂法
我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经产前诊断,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也规定:“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医师应当建议其进行产前诊断。”孕妇夫妇能真正行使优生优育选择权的前提是医疗或保健机构及时准确告知检测情况以及介绍风险、预防等知识,以便孕妇夫妇能够及时对生育作出选择和决定。如果医疗机构违反产前诊断义务,而导致病残儿的出生,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错误出生与医疗机构的过失存在因果关系,作为缺陷儿的父母应该获得赔偿,法律人士建议,此类诉讼缺陷儿父母应采取以下策略:
一、要赢得此类诉讼,由谁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很重要,原告应该是缺陷儿的父母,如果坚持以缺陷儿为原告,法院可能驳回诉讼请求。
二、此类案件存在违约与侵权的竞合问题,原告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但违约之诉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而此类诉讼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故不要以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而应该提起侵权之诉。
三、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法院一般以国情为由不会支持太高,有些地方有最高的限额,如上海最高一般为5万元,所以此类案件的诉讼请求不要提得太高。但法官有自由裁量权,根据此类案件的个案具体情况,结合各地不同的经济水平作出合理的判决。在经济发达地区支持原告10万元以上的赔偿是可能的。
四、此类诉讼的成败,在于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即缺陷儿在母体内经符合医疗常规的检查是否能够发现。能够发现却没有发现,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不存在民事责任问题。是否能发现是个专业问题,因此此类纠纷应该进行技术鉴定。医疗机构如果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为原告应该配合。如果不配合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妨碍医方举证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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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出生”索赔难点解析
北京海淀法院陈昶屹法官介绍说,“错误出生”医疗纠纷案件呈现以下几个难点:
一是诉权确定难 传统的医疗侵权责任纠纷中受害人地位比较明晰,而此类案件中受害人究竟是缺陷婴儿还是缺陷婴儿的母亲甚至父亲,不同的人看法不一,导致诉权究竟是由缺陷婴儿还是其母亲单独行使,还是由二者一并行使或者由缺陷婴儿父母共同行使容易发生争议,当前又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或指导案例,故此类案件的诉讼构造及诉权确定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第一个难点。
二是侵权责任认定难 医疗侵权案件中医疗过失及因果关系的确定是责任认定的关键。对胎儿进行先天畸形影像学检查主要是通过超声波检查进行,而由于医学技术的局限性,超声波检查诊断存在误差是可能的,而造成这种误差可能性的原因既有客观医学方面的原因,也有检查医师主观经验方面的原因,且医师在医学影像检查诊断上的过错与孩子罹患先天性疾病并无因果关系,故医师检查诊断上的过错对于孕妇因胎儿存在生理缺陷是否必然导致孕妇选择人工终止妊娠的影响程度难以确定。
三是损害赔偿范围确定难 此类案件在我国属于新类型医疗损害责任案件,原告要求医院赔偿缺陷婴儿的医疗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器具费等费用,但该几项费用并未实际发生,原告要求医院赔偿缺陷婴儿的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缺陷婴儿的残疾并非医院的医疗行为造成,所以不能直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范规定的损害赔偿事项,而对于缺陷婴儿因“错误出生”给婴儿父母造成的医疗费用及教育抚育费用增加的经济损失如何赔偿,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指导案例统一司法操作。
四是双方达成调解难 缺陷婴儿的 “错误出生”往往导致一个家庭一辈子的沉重负担,所以缺陷婴儿的父母容易情绪失控,加之老百姓的观念中其花费了大量精力和金钱进行产前筛查就是期望获得一个健康的孩子,其对于产前筛查的技术局限往往不理解或者不愿意理解,所以受害方对赔偿的期望往往特别高;而医院认为产前筛查本来就是一个误差较大的辅助检查手段,这是科学和经验的局限所致,所以其不愿赔偿或愿意赔偿的金额较低。双方的期望差距甚远,很难达成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