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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乘客诉成都航空、云南机场拒载一案立案
能否给残疾人乘飞机提供更多便利?
作者:邓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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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消费者在登机口被拒后留下照片为证
  ■本报记者 邓曦涛
  本月初,民间公益组织衡平机构发布了《残疾人乘机状况调查报告》(以下简称 《报告》),通过对我国24家航空公司调查发现,22家航空公司对残疾人乘机提出苛刻的限制性规定(本报11月7日《国内航空公司拒载残疾人事件为何多发?》曾做报道)。近日,《报告》中涉及的消费者朱兰英就此事提起诉讼,目前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向朱兰英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正式受理朱兰英诉成都航空有限公司、云南机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和云南机场集团拒载残疾人一案。
  消费者:要求航空公司赔礼道歉
  据朱女士介绍,2011年10月8日,因老人去世,她于早上6时来到昆明机场,准备乘坐成都航空EU2224航班飞往成都。当她顺利通过安检到达登机口时,该航班工作人员以残疾人坐轮椅为由不允许原告登机,并拒绝为原告退改签机票,当时工作人员称原告可出安检区重新购票再次进来坐其他飞机。随后,朱女士要求机场相关负责人协调解决此事,却无人出面解决,双方在登机口发生争执,致其受伤。
  记者在云南机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以成都航空公司的地面服务代理人身份向朱女士出具的《告知函》上看到,机场方面愿意提供一定时间段的食宿,并协助解决该旅客父亲陪同返回成都的机票。将原机票的有效期定为一年,有效期至2012年10月9日零时至,在此期间,若需要使用可提前提出申请,成都航空公司将予以承运,同时按照民航局残疾旅客运输相关规定提前做好准备,确保安全运输;可以无条件改签,若需要退票,航空公司将免收退票手续费,为旅客办理退票手续。云南机场地服公司将给予一定的人道主义救助。
  但朱女士始终要求对方书面赔礼道歉,最终双方协商无果。朱女士于10月24日向国家民航局投诉,要求民航局充分调查情况,责令航空公司和机场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并合理充分地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和相应经济损失,但未收到答复,最终朱女士选择以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的张宏雷律师向其提供了免费的法律援助。
  在起诉状中,朱女士请求法院判决成都航空有限公司、云南机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和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连带其双倍返还机票款及相应损失共计1万元,并判决三被告在适当的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朱女士称:“希望本案能够督促整顿和改善民航服务质量和作风,充分尊重残疾乘客,废止歧视性规定,希望残疾人群体能够真正享受到无障碍乘机出行。”
  就记者对冲突双方细节说法不一的提问,张宏雷律师说,媒体对此案件的报道众说纷纭,但当时机场视频监控录像清晰记录了事发全过程,希望民航公安局昆明机场分局向社会公布监控内容,“本案涉及的消费者并不是想获得多少赔偿,而是希望本案推动社会关注残疾人的无障碍出行权问题,推进残疾人公益事业的进步。”
  律师:拒载源于法律法规不落实
  张宏雷律师表示,航空公司拒载残疾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残疾人保障法》、《合同法》、《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对残疾人的人格尊严和无障碍出行权的保护性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张宏雷律师认为解决类似问题关键是加强法律的执行和监督,“两年前,我曾代理了昆明机场拒绝德国乘客携轮椅登机一案,航空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最终以和解结束。曾经以为是个案和孤例,没有想到两年后,又接到内容几乎相同的拒载案件的委托。这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一直没有落实,导致航空公司的单方面条款未得到有效制约。”
  香港中文大学客座研究员陆军认为,航空公司拒载残疾人一方面剥夺了部分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权利,即便不考虑残疾人应受的保护和关爱,而仅仅是作为公民和消费者的身份,这也是明显的侵害;另一方面,残疾人被拒乘之后,只得选择其他交通方式出行,例如长途火车、长途大巴等,但这些交通工具无障碍设施更加缺乏,等于将残疾人推入了更加不利的局面。
  专家:建议对乘机规定进行修改
  记者注意到,《报告》的核心观点是认为《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本身含有歧视性条款需要修改,建议民航局对其制定的相关规定以及各航空公司的乘机规定进行审查,及时删除或修改对残疾人乘机的歧视性规定或者不合理的限制条款。
  据《报告》的执笔人之一刘潇虎介绍,11月3日上午,国家民航局有关部门签收了公益组织深圳衡平机构寄出的《报告》。刘潇虎表示,“民航局如果愿意采纳相关的意见对自己制定的规定进行审查修改,对各航空公公司有关残疾人乘机的规定进行审查清理,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因为相关规定的数量并不多,且都在民航局的权限范围内,不需要额外的沟通协调。”
  他还告诉记者,航空公司不仅拒载残疾人,而且相关规定混乱,有些甚至宣称使用无障碍设施需交费,这与设置无障碍设施的公益目的相悖,刘潇虎向记者介绍了新近发生的一起案例:“11月5日晚,高位截瘫、依靠轮椅出行的李先生在山西运城关公机场意欲搭乘21时35分起飞的国航CA1391航班时,遭到了机长拒绝,改签11月6日晚CA1391航班。消费者于11月6日寻求帮助,经过多方交涉,李先生最终得以登机。但对方称,下飞机需要使用无障碍设施,使用费200元。下飞机时李先生未用无障碍设施,轮椅被直接从舷梯推了下来。”
  截至发稿时,记者获悉昆明官渡区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朱兰英无障碍出行权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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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行游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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