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天津讯(记者何春雷)天津的张先生夫妇日前与旅行社签订了出国旅游合同,然而出行前一周却接到通知,由于组团人数不够不能成团,解除双方原订旅游合同、退还团费,但不承担赔偿责任。张先生将旅行社投诉到天津河东区消协后,在消协调解下,张先生获得了团费10%的赔偿。
今年10月15日,张先生夫妇与天津某旅行社中山门门市部签订了赴香港、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澳大利亚14日游的旅游合同,共支付旅游费用11340元,并定于10月25日发团。但张先生于10月19日接到旅行社通知,由于组团人数不够不能成团,解除双方原订旅游合同、退还其团费,但拒绝赔偿。
但张先生认为,旅行社临时取消旅行团,打乱了他们的假期旅行计划,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按照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范本,应该承担赔偿他们团费的10%,即1134元。旅行社认为,他们与张先生签订的是另行起草的“协议条款”,其中没有关于赔偿的内容,因此拒绝赔偿。
河东区消费者协会调查后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签订合时,同时采用了《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和补充“协议条款”两个文本。前者包括前十七条,均为格式条款,末尾没有当事人的签字和印章;后者从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七条,均为自拟条款,末尾有旅游者代表的签字和组团社的印章。
河东消协认为,《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与“协议条款”共同构成了一份完整的合同。其中前者第十五条规定了旅行社的违约责任:“组团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取消出团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者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旅行社中山门店负责人表示,公司从未有过类似的赔付,此问题需向该旅行社天津总部请示。随后,河东消协约谈了该旅行社天津总部相关负责人。经过调解,该公司表示愿意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赔偿消费者1134元。
河东区消协总结后认为,消费者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后,如遇消费者违约,旅游公司往往以发生了前期费用为由,肆意加重消费者的责任,而旅行社违约时却又不愿承担违约责任,这已成为了旅游业界的一个潜规则。河东区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对旅行社和消费者双方的责任和权益作了比较明确全面的约定,消费者最好与旅行社签订《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如果有补充协议,在补充条款中不能有限制消费者权利或取消旅行社责任的条款,补充协议不能违背《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并且最好两个协议同时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