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取证难、鉴定成本高或成此类诉讼难题
■本报记者 任震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10月受理了自然之友等民间环保组织,就曲靖铬矿渣污染事件提起的公益诉讼。这是国内首例由非直接利益相关方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
今年8月,云南省曲靖市化工企业多起违规倾倒铬矿渣事件被曝光。此后,媒体以及一些环保组织调查发现,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倾倒、违规存放铬矿渣可能已有17年之久。
9月20日,自然之友联合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以曲靖市环保局为第三人,以涉案企业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和其股东云南省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曲靖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环境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对环境的破坏,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原告及第三人监督;要求被告赔偿1000万元,由曲靖市环保局专门设立污染公益金帐户,在原告、法院、第三人的共同监管下,用于治理被告所损害的生态环境;此外,要求被告承担包括评估鉴定费在内的此次公益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等。
10月20日,曲靖市中院正式受理该案。与起诉时略微不同的是,曲靖市环保局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自然之友公众参与项目负责人杨洋告诉记者,作为民间组织,自然之友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遇到较大的困难,甚至有一定危险,而充足的证据是打赢此类公益诉讼的基础。诉讼中所需要的证据包括鉴定、评估环境污染的危害事实与因果联系,以及需要的治理费用,这方面同样面临困难。“主要是鉴定、评估的费用高昂,一位环境风险与评价专家告诉我们,这类评估,动辄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杨洋说,“在诉讼阶段,原告必须先行支付这笔费用,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
消费侵权公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有相似之处,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会比较接近。日前,在中国消费者协会召开的全国消协组织法律与理论研究工作会上,一些地方消费者组织的秘书长认为,这些困难确实不容忽视,但也并非无法解决。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长刘亚兵表示,可以在起诉时只要求确认消费侵权事实的存在,同时要求举证责任倒置。但这需要有个前提,即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对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进行调整,方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提出举证责任倒置的要求。
环保民间机构进行公益诉讼的成功经验,对于消费者组织来说颇有借鉴之处。“比如我们先将曲靖市环保局作为第三人,后来又根据其要求,将其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杨洋告诉记者,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要求的赔偿金需要作为专门的污染治理基金,由曲靖市环保局出面设立基金账户进行管理比较合适。另一方面,环保局作为共同原告,可以在收集证据上提供较多便利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