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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聚焦
银行卡资金被盗取谁担责?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记者 聂国春
  近年来,储户银行卡在ATM机取款时遭克隆的案件时有发生。那么,被犯罪分子盗刷的损失该谁来买单?储户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判决给了公众一个明确的答案。
  丽江取钱遭克隆资金被盗
  2009年6月,储户张先生去云南丽江游玩。可是,本该尽兴的旅程却因银行卡资金被盗刷而提前终止。张先生告诉记者,6月4日18时许,他持2007年办理的中信银行卡在丽江市的一家工商银行ATM机 上取了1000元,次日上午又在建设银行ATM机取款1000元。“当时查询显示卡里尚有3.1万余元。可是6月10日当我再次取款时,却发现卡里仅剩几十元。”张先生说。焦急万分的张先生马上拨打银行客服电话询问,得知该卡资金于6月6日至7日分别在广西南宁市被人取走30986元。随后,张先生向丽江市警方报案,并于当月12日返京,与开户行中信北京分行富华支行协商,要求银行兑付存款本息。
  然而,中信富华支行对此置之不理。张先生愤而选择起诉。
  终审判决银行赔偿
  中信富华支行辩称,张先生在另两家银行取款时被盗取信息资料,应由取款行承担责任。张先生在取款时未尽注意义务,没有将卡保管好,导致理财卡的资料被盗取,支行对此不应承担责任。
  去年2月,云南大理市法院认定,黄某等人于2009年6月5日在银行ATM机上安装摄像头和读卡器,窃取了包括张先生等储户的银行卡资料后伪造银行卡使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侵犯张先生权利的主体是盗取钱款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已被缉拿归案,张先生理应向他们追偿。富华支行与张先生虽存在储蓄合同关系,但支行在张先生的银行卡被盗取的问题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据此驳回了张先生的诉求。“黄某等犯罪分子已经将钱花了,他们被判刑后,我上哪儿找他们要钱去?”张先生诘问道。面对一审判决,张先生没有气馁,而是更换律师提出上诉。
  近日,北京二中院审理后对此案进行了改判,终审认定富华支行未尽防范犯罪发生等义务,判决其赔偿张先生存款本金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释疑
  真实交易并不存在
  银行卡遭克隆资金被盗,到底是发卡行、取款行、犯罪分子还是持卡人承担责任?北京二中院法官认为,发卡行应担责。
  首先,张先生作为普通的借记卡持有人,对自助银行的ATM机不具有专业知识,银行也未能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在张先生的借记卡和密码未丢失,也未委托他人使用的情况下,张先生对借记卡信息和密码被窃取,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其次,虽然张先生是在其他银行ATM机上取款被盗信息的,但是中信银行与其他银行是委托关系,最终放款由中信银行决定。因此,中信银行应当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一审判决认为该向犯罪分子追讨损失的说法,法院认为,案件中是犯罪分子利用窃取的借记卡信息和密码伪造成借记卡到ATM机上取款,而作为储蓄合同凭证的真借记卡并没有用于交易,这是犯罪分子利用伪卡欺骗支行,不能视作支行与张先生成就一笔交易。再者,商业银行有条件、有机会、有能力也有义务防范犯罪分子利用自助银行和ATM机犯罪,以确保金融管理秩序和正常运转,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维持储户的合法权益。支行未能及时履行告知犯罪手段和保障交易场所安全的义务,是犯罪分子使用盗码器得逞的主要原因。
●律师支招
  发现被盗取及时报警
  卡内资金被盗,该如何维权呢?曾代理储户打过多起此类官司的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英杰说,如果能证明卡内资金是被盗取而非自己泄露个人银行卡信息,就可向银行索赔。
  “上述案件有云南法院的判决,举证相对简单。如果没有抓获犯罪分子,则储户的举证责任要难一些。”刘律师支招说,储户若收到卡内资金异动信息,应及时报警,并在警察陪同下就近亲自操作取一次款。“微博上有种说法,若接到异地盗刷短信,可立即到附近的柜员机或者银行办理业务,证实同一时段内银行卡跨区域取款。这样的证据效力不如前一种有效。”刘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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