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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编号司法鉴定书却有两种结论
——江西省某司法鉴定中心的做法遭到质疑
作者:朱海


    ■付 强 本报记者 朱 海
  同一编号的司法鉴定,怎么会出现两种结论?日前,江西省南昌市市民陈女士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后,委托江西正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但在向法院递交证据时,陈女士拿出了两份同一编号的鉴定书。尽管两份鉴定书都认定陈女士是“一级伤残”,但在康复治疗费用的判断上却有区别:一份称“后续治疗费需3万元”,另一份却称“按实际支出费用计算”。
市民反映——司法鉴定书出现两种结论
  6月12日中午,因黑电摩司机违章行驶,陈女士母子搭乘的黑电摩在南昌市西湖区新洲路中段与一辆汽车相撞。经交警勘查现场,认定黑电摩司机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汽车司机黄先生负次要责任,陈女士母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女士母子被送到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接受治疗,至今花费了近30万元治疗费。期间,汽车司机黄先生支付了8000元,黑电摩司机王某支付了3000元。当事三方就赔偿事宜协商过多次,始终无法达成一致,陈女士的家属遂将两位肇事者诉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要求陈女士做司法鉴定。陈女士遂于同年7月7日委托江西正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并将鉴定报告作为证据提交到了法庭。
  法院即将开庭审理此案时,黄先生发现,陈女士向法院提交的司法鉴定书,同一编号却有两个版本,一份称“陈女士的后续治疗费需3万元”,另一份则称后续治疗费“按实际支出费用计算”。“怎么会这样?”手拿这两份同一编号的司法鉴定书,黄先生感到茫然。因为对于交通事故伤害案来说,3万元后续治疗费或许不算多,但“实际支出”就可能是个大数字。无奈之下,黄先生向记者反映此事,希望能弄清个中缘由。
记者调查——鉴定中心承认工作有误
  在黄先生提供的两份司法鉴定书上,记者注意到,其封面显示的编号都是“赣正一司鉴【2011】医鉴字(34)号”,鉴定时间均为7月11日,鉴定人是谢某、万某两位副主任法医师。只是在鉴定书的第二条第二款相关内容方面存在不一样:一份认为“适当康复锻炼两个疗程,估计后续治疗费需3万元”,另一份则称“康复治疗方案及后续治疗费按实际支出计算”。
  11月30日,记者来到位于南昌市八一大道436号的江西正一司法鉴定中心。负责该项鉴定的谢某解释称,判断陈女士后续治疗费为3万元,是根据其脊髓损伤的实际情况,并参考了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治疗经验得出的。此后,受害人的律师认为3万元治疗费不够,所以该中心重新拟定了一份鉴定书,编号及鉴定时间都没有更改,只是将“后续治疗费需3万元”改成了“按实际支出费用计算”。当记者问及“司法鉴定书结论改动后是否应将前一份鉴定书作废”时,谢某表示,司法鉴定主要以伤残鉴定为主,两份鉴定书得出的结论都是“一级伤残”,至于后续治疗费不是很重要,没有及时作废前一份鉴定书,是该中心的工作失误。
  谢某的解释,记者在陈女士的丈夫蔡先生处得到了证实。但蔡先生同样对江西正一司法鉴定中心的做法不满。“我只要求做伤残鉴定,并未要求其做后续治疗费的鉴定。”蔡先生如是说。
律师观点——对鉴定有异议可申请重做
  采访中,记者询问“两份鉴定书有关后续治疗费的结论不一,法院到底该采信哪一份”时,谢某答称,不能采信任何一份,因为司法鉴定书是临时写的,是用作诉讼及立案之用,不作为证据使用。
  黄先生对此忧心忡忡。他对记者说,司法鉴定是法院要求陈女士做的,陈女士也将其作为证据提交到了法庭。眼下快要开庭了,不知道司法鉴定结果是否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12月1日,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海水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称,司法鉴定书是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出具的一种意见文书。“司法鉴定书是作为法院判案的一个参考证据,黄先生不必担心,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张海水进一步解释说,按照《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相关规定,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或增加的,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鉴定结果以最后一份为准。
  另据记者了解,由于江西正一司法鉴定中心未及时废止前一份鉴定书,即出具后一份鉴定书,违反了相关司法鉴定操作程序,目前,江西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已介入调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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