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天津讯(王毅鹏 袁弘信 记者何春雷)天津市工商局制订的《天津市婚纱摄影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
据了解,《天津市婚纱摄影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包括消费者和商家双方权利义务、变更和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除双方约定的服务费外,商家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商家应为消费者提供摄影服务的相关配套服务,并明示具体服务项目,但不得将配套服务与摄影服务本身捆绑销售;商家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做好照片的保密工作,不得擅自使用。
此外,合同示范文本还明确,在签订合同后,如商家擅自提高承诺的服务价格,减少承诺的服务项目,提供的服务、使用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等,双方协商不成时,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