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聂国春
·案情
飓风搅乱澳洲逍遥游
2011年1月,上海消费者江先生及家人花费10多万元报团赴澳洲大堡礁游玩,不料飓风突然来袭,致使江先生等人被迫滞留在澳洲黄金海岸,未能一睹大堡礁风采。飓风还导致其未能按时返回,所购物品也未及时退税。
想到参团时购买了美亚财产保险公司的“安心游”旅游保障计划,江先生回国后立即找出保单。保单上载明,旅程延误、财产损失、旅程变更等项目均在保险范围内。于是江先生立即联系保险公司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在对照保险条款后,竟然作出了不予理赔的决定。江先生将美亚财产保险上海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旅程延误900元、行李延误1500元、随身财产受损1500元、旅程变更7500元及慰问费用补偿8000元等,共计人民币19400元。
·争议
理赔依保单还是保险条款
江先生告诉记者,他与家人参团的行程从2011年1月28日起至2011年2月4日共计6晚8天,其中2011年2月3日的安排为“凯恩斯-大堡礁-凯恩斯”,然而,由于澳洲大堡礁发生飓风,原计划游程受阻,为此整个旅行团滞留在澳洲的黄金海岸,直至2月5日才得以返沪。
江先生出示的保单上载明,旅程延误每5小时延误赔偿额300元,最高赔付900元;行李延误每8小时延误赔偿额500元,最高赔付1500元;随身财产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赔偿限额1500元,最高赔付3000元;旅程变更保险金额为7500元;慰问探访费用补偿保险金额为8000元。
江先生认为,他的旅程和行李至少延误1天,旅程变更更是毫无疑义。还有,其购买的很多物品由于延期而无法退税,保险公司应赔付其退税的损失1500元。此外,保险公司应按约定支付慰问、探访费用补偿8000元。
然而,保险公司却认为,保险条款上对旅程延误、行李延误、随身财产损失和慰问探访费用有明确定义,江先生提交的上述4项请求均不符合保险条款的赔付规定,不予赔付。“我们仅同意赔付旅行变更相应的损失,这还需要原告提交损失凭证。”保险公司代理人说,就目前原告提供的证据,保险公司无法同意赔付,但可以参照同行团员3485.55元的赔付标准予以赔付。“购买保险时,我只拿到了保单,保险公司根本未告知我具体的保险条款。现在,突然冒出一份长达12页的‘个人旅游意外保险条款’,对每项赔偿事项都附加苛刻的理赔条件。这样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江先生反驳说。江先生还提供同行团员的证言佐证其没有拿到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则表示,保单和保险条款是一体的,如果被告未将条款交付给原告,则不构成保险合同关系。
·判决
条款无效保险公司赔偿84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交了100元投保,被告出具了保单,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是否收到保险条款;二、如涉案条款未交付,如何解释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项目以及如何确认原告所主张的各项损失。
法院认为,保单备注只是对条款获知途径的明示,并不能免除保险人交付格式条款的法定义务。旅游合同第18条生效的前提是原告已拿到保险条款,但同行团员的证明比旅游公司的证明更具证明力。“保险公司虽然签发了保单,却未履行交付保险条款的法定义务,若在本案中适用被告单方制作却未交付的格式条款解释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则显失公平,故涉案的保险条款在本案中不能适用。”主审法官林晓君说,既然涉案保险条款无效,那么就应该适用合同法来解释保单约定的保险项目。
林晓君认为,合同解释除了从文义解释出发,还应当尊重合同订立的目的。原告关于行李延误、随身财产损失和慰问探访费用的解释不符合通常理解,也与保险的补偿性原则不相符。而旅程延误和旅程变更赔偿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后两项保险金8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