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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征民意 自主品牌迎大考
作者:张鹏


    ■本报记者 张 鹏
  2月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是在2004年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基础上进行修改的。针对近年来不断出现的汽车召回事件,国家质检总局早在2009年即报请国务院审议《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并在多次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于2010年7月,通过国务院法制办首次对外公布《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原征求意见稿”)。
  2011年,国内实施乘用车召回共计82次,召回车型总数突破180万辆,为历年来最高。而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汽车召回管理的监管范围、监管力度、威慑力、罚则上限等将全面升级。在“汽车三包”新政即将推出之时,汽车召回条例或成龙年车市又一重要新规。而与此同时,仍处于起步阶段的自主品牌,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考验。
界定“缺陷”和“召回”
  什么是“召回”?怎样的“缺陷”车需召回?长期以来,很多消费者在这些问题上存在严重的误区。
  与原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对“缺陷”和“召回”的界定有了近一步的明确。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所谓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志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而所谓召回,则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志、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预防和消除缺陷的活动。有了更明确的界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消除一些消费者在“缺陷”和“召回”认识上存在的误区。
  同时记者还注意到,与2004年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召回的内容有所扩大,其中对缺陷汽车的召回,还明确包括了“退货”。
强制召回被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强制召回”的规定。在现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虽然有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但是7年多的时间里没有厂家被指令召回。按理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主要应该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但完全依靠企业自身进行监督又不够完善。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的一大亮点就是“责令召回”,即“国务院质检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必要时,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也就是说,必要时相关部门将实施强制召回。
  “从表面上看,迄今为止在国内发生的召回都是企业主动实施的,但事实上,这种‘主动召回’往往都是在主管部门介入调查后,并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后,厂商才承认问题,最终实施召回的。所以更应该被称为‘受影响的召回’。”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处罚力度接轨国际
  与旧规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在行政处罚的力度上也有所调整。按照现行规定,汽车企业和经营者如果不履行召回义务,主管部门最多对其进行警告和要求重新召回,处罚金额最高也仅为3万元。而如果征求意见稿顺利通过,这一罚金数额将会达到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同时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有8种情形之一的,由质检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8种情形为:生产者未如实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的;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未发布召回信息的;生产者未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未按照已提交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生产者未按照规定方式消除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的;经营者未停止销售、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的。
  以召回1万辆价格10万元的车辆为例,企业如果有上述违规行为,将被处以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罚款。美国迄今为止最重的一起召回罚款为1600万美元,业内人士认为,这一处罚力度已基本接近国际水平。
  与原征求意见稿5%以上、50%以下的罚金相比,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在处罚力度上有所降低,但新稿中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况,由“责令停业整顿”,加重到“吊销许可”,也可看出处罚将更严厉,也更加容易落实。
自主品牌迎考验
  时隔一年多之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再度向社会征求民意。而在今年1月中旬,“汽车三包”也已发布了二次征求意见稿。不难看出,随着中国汽车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成熟,国家已经下定决心,大力改善国内的汽车消费环境。然而对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的自主品牌来说,一系列严厉政策的出台,也必将是不小的考验。
  汽车召回制度在中国已实施7年,累计召回整车370多次、600多万辆。但自主品牌在最初的几年中,几乎一直维持着“零召回”的纪录。2011年国内车市82次召回中,仅有一次系自主品牌,还是因轮胎所致。面对这样的数字,谁又敢说自主品牌的质量好于合资品牌呢?很显然,自主品牌的质量问题并不比合资品牌或外资品牌少,但召回的意识普遍较弱。
  近年来,尽管自主品牌在技术和质量上都有很大提升,但与合资品牌相比,依然存在着很大差距。每当面对一些批次性的缺陷,自主品牌往往会通过其他手段化解,而不愿实施召回。然而,随着政策法规越来越严格,这些必将成为历史。面对考验,自主品牌必须主动适应,在设计研发和质量控制上要舍得投入、苦练内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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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大事记
    2004年3月15日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颁布。这是一部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指按照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 (包括进口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目的是纠正和消除该产品在设计、制造、销售等环节上产生的缺陷,消除缺陷产品对公共安全产生的威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04年8月2日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4个实施细则,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和《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10月1日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由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制度,无执行权,即使涉及安全的质量问题,也只能通过建议提请企业解决,没有执行权限。因此目前国内大部分的召回属于主动召回,汽车生产企业只要按照程序在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备案即可。
  2009年 修订后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正式报国务院法制办,列入2009年国务院立法计划。
  2010年7月 国务院法制办首次对外公布《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2年2月 《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布。
(钟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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