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冯铁飞 何春雷
背景
近日,记者接到学生家长投诉,称山西省太原市的中北大学信息商务学院南校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在校园里开了家KTV,在给同学们带来娱乐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安全隐患。学生家长大都对此表示担忧,怕孩子受到不良风气影响,养成高消费的坏习惯,而最担心的还是孩子的安全问题。但大多数学生却对此表示欢迎,认为他们也需要娱乐,学校里的KTV能让他们有个放松的空间。近年来,校园里开设娱乐场所已经屡见不鲜,社会对此也异议颇多。校园内到底能不能开设娱乐场所?学生的安全能不能得到保障?学生究竟需要什么样的娱乐活动?且看各方说法。
话题现场
校内KTV对社会开放
2月21日,记者开车来到中北大学信息商务学院南校区调查,保安称非校内车辆不让进入,记者称要去学校里的KTV唱歌,保安随即打开了校门,记者顺利开车进入校内。记者在校园内春儒街路南侧看到了学生家长所说的那家KTV,门外的招牌写着“北方文体中心”6个大字。
记者随机采访了10个在KTV里消费的学生,他们表示,学校离市区很远,同学们聚会、过生日都没有一个娱乐的地方,现在有了KTV,解决了这个问题,可以丰富大家的业余生活。还有的学生表示,这个KTV设有最低消费,除了唱歌费用外,不能自带食品,小包厢最低消费40元,中包60元,大包80元。其中有3个学生表示,他们过生日的时候在那里请同学们唱过歌。记者向KVT内的工作人员询问得知,这家KTV不仅对学生开放,还对社会开放。
中北大学信息商务学院学生处一位老师表示,因为学校离市区太远,学生要唱歌娱乐的话需要去晋中市,路途较远,而且学校又处在偏远郊区,学生到处走动怕不安全,所以学校在文体中心设立了练歌房,以满足学生需要。至于社会人员唱歌,应该是个别工作人员的行为,学校是不允许的。对于记者提出的安全问题,学校会尽快想办法解决,如果确实违反了相关规定,学校也会尽快整改。
学生家长
孩子安全令人忧
2月20日,中北大学的学生家长孙先生告诉记者,他开着车把孩子送到了学校,帮孩子把东西拿进宿舍后,听到学生们说晚上有同学过生日,要去KTV唱歌。他随口问了一句在哪里唱,孩子们告诉他,校园里就有个KTV。
当晚,孙先生在孩子的QQ空间发现了他们在KTV唱歌的照片,照片上乱七八糟摆满了啤酒瓶、饮料瓶,有的学生已经喝多了,动作很不雅,甚至还有学生在抽烟。孙先生说,现在家长尽量和孩子平等相处,但有原则,不能抽烟,不能酗酒。可学校内的娱乐场所却为孩子们提供了这种便利。他认为,学校开设娱乐场所不应该,最起码应该规定严禁吸烟、酗酒。
学生家长徐女士告诉记者,她的孩子在中北大学信息商务学院南校区上大一,去年放假前过生日问家里要了500元,说是要请同学吃饭唱歌。“后来我了解到,孩子一共请了12个同学吃饭,吃饭花了300多,晚上她们包夜唱了一夜歌,一下子就花了500多元。把生活费贴进去,完了又问我要生活费。”徐女士说,“既然学生可以包夜唱歌,那就证明学校允许学生夜不归宿,这是一个很大的安全问题,学校宿舍晚上不查房?学校四周都是郊野,学生出了意外谁负责?而且,社会人员也可以进入学校唱歌,如果发生意外把孩子带走怎么办?”徐女士认为,这暴露了学校的安全工作非常不到位,应该马上整改。
教育部门
校园周边禁开娱乐场所
山西省教育厅后勤保障处相关负责人杨若飞告诉记者,教育部门规定,在校园周边1公里内不允许开设歌舞厅、网吧等娱乐场所。杨若飞说,文化部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边。但杨若飞也表示,是否违规这还得看开设的娱乐场所是什么性质,如果是学校自己管理并且只对学生开放,让学生有个娱乐活动场所,就可以理解。但如果是私人经营并且对社会开放,会给学校带来安全隐患,则坚决不允许。
消协
引导学生合理消费
山西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王铎对此表示,KTV本身是一个营业场所,学生唱歌付款是一种消费行为。所以,KTV设最低消费侵犯了学生的权益。王铎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这其中就包括了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
对于大学校园开设KTV,王铎表示,大学生是一个不太成熟的消费群体,学校应该引导学生合理消费,而且要开设相应的维权课程。开设这种娱乐场所本身对学生这个消费群体来说不合理,而且这种场所一般都伴随有高消费,这对于学生的成长来说尤为不利。王铎建议,学校应该对这种场所有所限制,进行严格管理。
社会学者
不可一禁了之
山西省社会科学院学习科学与家庭教育研究中心主任赵雨林告诉记者,在学校设立娱乐场所没问题,娱乐场所进入大学校园也很正常,大学校园的生活应该以满足现代大学生的需求为主,大学的生活应该是多元化的。赵雨林说,家长对于校园里出现娱乐场所引发的安全担忧可以理解,但大学生已经是半个社会人,应该让他们边学习边接触社会。
赵雨林认为,对校园开设娱乐场所这个事情应该从两方面入手,首先引导大学生正确面对校园新事物,娱乐场所是用来丰富大学生的业余生活的,并不是让他们用来抽烟酗酒的场所,学校和家长都有责任来教育学生;其次这种场所按国家规定必须配备保安,学校有义务和责任保障学生在校园的安全,所以学校应该督促经营者来尽这方面的责任,家长及相关教育人士也应该监督经营者,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
教育部中央教科所教育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吴霓研究员表示,大学里的团委、学生会等部门为了丰富学生课余文化生活,开办卡拉OK、舞厅等一类的文化娱乐场所,学生凭借学生证在此自娱自乐是无可非议的,在此前提下,这些场所适当收取一些运营成本费也是应该的。“不过,如果这些娱乐场所对学校之外的其他人开放,并且作为赢利场所,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而且与学校的整体环境也不相容。”吴霓说。
法律人士
快出台《校园安全法》
山西省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复仁表示,学校开设娱乐场所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的3条规定,除了不允许在校园开设娱乐场所这条规定外,学校还违反了第二十六条规定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必须制止。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第二十八条还规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但从目前校园内开设的娱乐场所来看,基本都违反了上述条例。
王复仁表示,近几年全国两会期间,有代表多次提出了关于校园安全的立法议案。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个法并没有出台。要根本解决校园的安全问题,应该尽快制定《校园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