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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调研认为电子银行账户联动存在高风险
银行提示不到位惹纠纷
作者:李湘 郑梦超


  ■李 湘 本报记者 郑梦超
  随着银行业务渠道的多元化和新型化,网络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短信银行等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态势迅猛。与传统柜台操作相比,电子银行方便快捷,节约了金融交易成本,提高了金融活动效率,使用者数量增长很快。但一些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的纠纷也随之增多。
  黄女士在银行申请了两张储蓄卡,包括一张普通卡和一张理财卡,并同时开通了两张卡的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服务。黄女士在淘宝网上经营网店,一直使用普通卡作为交易资金往来的账户。2011年5月,黄女士在淘宝网上交易过程中,被不法分子通过汇款查询的方式盗取了其普通卡的电子银行密码。两个月后,黄女士理财卡中的数万元存款被盗。黄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电子银行的开户行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黄女士认为,自己在网上不小心将普通卡的密码泄露给犯罪嫌疑人,但并没有泄露过理财卡的信息。银行存在未告知其电子银行业务操作内容和账户联动特征的过错,导致自己在不了解风险的前提下开通了两个账户的电子银行,因此银行应返还其理财卡上被盗的款项。
  银行却认为,客户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明确约定密码是银行用以识别客户身份的重要依据,凭密码办理账户交易受到法律保护,黄女士名下理财卡账户交易是凭密码办理的,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黄女士账户损失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未尽到谨慎保管密码的义务,银行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对黄女士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记者了解到,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
  朝阳区法院在对一系列涉及电子银行业务的案件情况进行调研后发现,有关电子银行账户联动的纠纷存在三大特点。一是原告基本为电子银行签约客户,因其账户存款丢失起诉银行要求返还存款,案由多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是多涉及到刑事犯罪,并与网络诈骗、电话诈骗等高科技犯罪联系紧密,涉诉案件的电子银行客户在其存款丢失前后,通常与某一陌生人以网络方式或者电话方式联系过,部分客户甚至向陌生电话或陌生人透露过自己的账户、电子银行密码或取款密码;三是这些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银行是否风险提示到位、是否明确告知客户权利义务、银行电子系统风险屏障是否合理到位等问题。
  朝阳区法院指出,从银行的角度看,首先存在流程告知和风险披露义务不足的问题。在客户签约时,银行对电子银行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每一步操作相关的后果说明不充分,电子银行业务有新的发展时,没有及时将业务内容和风险以适当方式通知到签约客户。其次,电子银行客户身份识别验证简单。与传统柜台不同,电子银行业务操作无法当面核实客户身份,利用高科技手段的犯罪猖狂,必然会带来高风险,银行可以在密码确认之外尽可能地设置更多的个人信息验证要求,以帮助客户降低账户被盗用的风险。除此之外,在银行电子系统设置和配套服务中,还有进一步提高安全性的必要。现在部分银行在设置电子银行的共同密码时只需要输入某一个账户的取款密码,不同的账户应分别验证、单独操作,避免因密码通用造成账户交叉操作,一旦密码泄露,全部账户内的金额都将受到威胁。
  同时,朝阳区法院也指出,消费者在使用电子银行业务时存在的问题,包括签约时不了解电子银行的具体操作流程、业务特点和注意事项,仅享受便捷却对风险把握不到位;使用时没有谨慎保护好自己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和各种密码,被犯罪分子以各种方式窃取或者骗知,警惕意识不强;在出现异常情况后没有及时查询全部关联账户的情况并做出挂失等相关处理,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
  针对上述情况,朝阳区法院认为,从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现状而言,立法机关应进一步细化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监管机关应加大对电子银行业务新功能的监管,并对推广中反映出的问题尽快予以反馈并解决;公安机关应加大对通过电子银行诈骗的侦查力度,来创造更好的金融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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