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讯(陈 丽 记者刘浩)上海的消费者赵女士在超市购买了一款声称具有通经活络功效的浸酒料,没想到服用后出现身上起疙瘩、拉肚子等不适症状。为此,赵女士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退款,并赔偿10倍货款。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浸酒料不是食品,驳回了赵女士的诉请。
赵女士诉称,2011年6月,她在超市购物时,一专卖保健食品的销售员向她推荐了一款活血通络浸酒料,声称该浸酒料具有“通利关节、和调血脉、滋补气血、补肾益脾”等多重功效,只需加入白酒或黄酒,浸泡两周后即可饮用,效果立竿见影。赵女士见该浸酒料的配方为灵芝片、杜仲、当归、党参等滋补中药,售价仅68元,当即买了一袋。可赵女士按照说明书服用后,非但没收到预期的效果,反而出现了起疙瘩、拉肚子等不良反应。于是,赵女士将超市诉至嘉定区法院,要求超市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退还货款68元,并赔偿10倍货款680元。
超市辩称,该浸酒料配方中的成分已被列入《药典》,所以该浸酒料并非食品,而是中药材,产品包装上对此已有注明。超市按照中药材的相关法律规定销售,在生产、包装、销售等环节都没有违规,赵女士起诉所依据的《食品安全法》与本案无关。
同时,嘉定区法院查明,该浸酒料的外包装上标有卫生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号。
法院审理认为,超市销售的浸酒料具有药品属性,又没有被列入卫生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仅是传统的中药材,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范围,包装袋上标明的卫生许可证号并不能改变浸酒料的本质属性。赵女士主张在饮用后产生一些不良反应,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根据产品外包装标明的成分、应用、使用方法等内容,常人应该能认识到浸酒料的成分为中药材,销售者已经为消费者提供了甄别、选择的自主权。据此,嘉定区法院驳回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