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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菜结账两个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物价局公布7种价格欺诈陷阱
作者:刘传江


    ■王 然 本报记者 刘传江

  记者日前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获悉,4月20日,该局开展了明码标价专项整治行动,截至目前,全市共检查商贸流通企业400多家,责令整改209家。其中,问题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未明码标价198家,虚构原价、缺斤短两8家,其他问题15家。从检查情况看,虚假价格、模糊馈赠、诱导性价格标示甚至低价承诺高价结算是商家进行价格欺诈的常用手段。

虚假价格

  哈尔滨市某眼镜店将一款眼镜架、镜片分别标示为850元、1050元,在此基础上打折促销,实际镜架和镜片的成交价格分别为150元、95元。经营者将价格标得奇高,再打折促销优惠,利用大幅优惠价格吸引顾客,属虚假价格行为。
  哈尔滨市某大型宾馆标示“今日特价房价1880元”,而实际从未执行过此价格,标价与实际结算不符。经营者通过虚高标价再以打折来吸引客人,属虚假标价行为。

虚构降价

  某体育用品商店销售的货品标出原价890元,现价150元,其原价是以进货时吊牌价作为原价,其所标原价890元从未销售过,属虚构原价。
  某品牌衬衫降价销售,经营者在店内显著位置标出销售价格1500元,现打五折,以大幅折扣来吸引消费者购买。实际上,其在降价销售前是以650元的价格销售此衬衫,促销时打五折的价格还要高于降价前的零售价格,以此诱导消费者购买,属虚假打折行为。

模糊赠售

  经营者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某电器商场的电子器械卖场的刮胡刀销售柜台,标示“刮胡刀买一送一”,在消费者购买刮胡刀后,商家送给消费者一本笔记本,实际没有兑现赠售的承诺,以此诱骗消费者。
  某家电商场销售电器标示“买一赠一”,其销售的是洗衣机,赠品则为电水壶,没有明示所赠物品,以此诱导消费者。

隐蔽价格附加条件

  消费者购买电器时,商家告知免费送货上门,而当其送货到家拆装安装后,强行收取安装(拆装)费等。
  某手机卖场,宣传“买手机赠话费”,售价约400元的某品牌手机赠1000元话费。实际上,经营者隐蔽了价格附加条件欺骗消费者,其价格附加条件为:手机最低消费60元/月,使用必须满两年;前9个月返60元,其后余下的15个月,每月只返20元,消费者还要交40元话费。
  某商场标示购物满300元的消费者赠送珍珠。当符合条件的消费者去特定柜台领取珍珠时,该柜台又附加珍珠项链价格等诱导消费者继续消费。

不履行价格承诺

  某公司提供上门配送酸牛奶业务,称消费者连续订3个月以上可获得×××元价格优惠,同时赠×××盒酸奶。实际上,在消费者连续订购3个月之后,该公司没有兑现赠送酸奶的承诺。
  某服装商场标示全场七折,而当消费者购买某服装后,商家称该服装为新品不打折或打折柜台只限于某柜台的商品。
  某鞋店标示全场鞋两折,一款价签标示为510元的商品,打两折后应为102元,而实际结算时消费者却被告知此款鞋不参加活动不打折,不能按两折销售。

价格诱导

  某商场在销售商品时宣传“全场满100元减50元”。实际上,该商场限定了参加满减活动的柜台,服装单款标价都是99元、199元、299元等,99元就不能享受满100元减50元的折扣,而199元的商品只能享受一次满减折扣,永远达不到商家所承诺的满减数额。
  某书店搞促销活动,标示精品图书特价1折起。实际上,该店促销期间没有1折的图书。

低价承诺高价结算

  某饭店为消费者提供某鱼类价格时,口头低报为68元/斤,而其在结账时却按菜谱标示的价格198元/斤结算,属于低价承诺高价结算的欺诈行为。
  某饭店在客人点菜时拿出一套低价菜单为客人点菜,当客人用餐结束后结账时,又以另一套价格高的菜单结账,属于两套菜单欺骗消费者。
  国务院颁发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哈尔滨市物价局执法人员表示,对上述违法行为将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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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物价局公布十大价格违法行为

  本报哈尔滨讯(记者刘传江)近日,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根据物价检查结果公布十大价格违法行为。
  据介绍,哈尔滨市物价局从4月20日起在全市启动为期20天的市场价格监管年检查、规范活动,检查中发现,商家存在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标价,如某高档酒店的菜单在计价单位上用“份”,某酒店菜单标示“时价”;有商家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费用,如某饭店在客人结账时被收取未标明的餐位费、开瓶费等;商家标示的价格折扣与实际不符,如某大型商场标示全场两折起,而经检查发现,其所销售的商品不含两折的商品;有商家混淆原价与现价,如销售商品时标出原价×××元,现价×××元,却从未按原价销售过;一些商家捆绑销售商品或强制提供服务,如某婚纱摄影广场提供的摄影服务,每一项服务中化妆、婚纱、道具、景点门票、底片、租车等没有标出单项的价格和服务项目的数量,而是笼统地标出总价。
  哈尔滨市物价局工作人员表示,经营者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将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消费者对不法商家可拨打12358热线予以举报。

十大价格违法行为

  ◆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标价。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费用。
  ◆标示的价格折扣与实际不符。
  ◆混淆原价与现价。
  ◆捆绑销售商品或强制提供服务。
  ◆不明码标价。
  ◆擅自印制或自制标价签、价目表。
  ◆使用欺骗误导性标价宣传用语。
  ◆使用未经物价部门监制的标价签。
  ◆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没有使用降价签或价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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