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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处理基金7月1日开征
作者:桑雪骐


  本报讯(记者桑雪骐)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于近日印发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办法》主要借鉴了发达国家实施“生产者责任制”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和微型计算机等5类产品生产者和进口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征收基金。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
  根据5类产品回收处理补贴资金需要,并考虑相关行业利润水平和企业负担能力,《办法》分类确定了基金征收标准。其中:电视机13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台。今后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增补或者调整,相应调整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同时,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补贴资金的实际需要,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基金征收标准。
  为引导各省(区、市)合理布局处理企业,促进处理企业规模化经营和良性发展,《办法》规定,应当合理控制给予基金补贴的处理企业数量,选择具有一定规模、设备先进、管理规范的处理企业给予补贴,既保证各省(区、市)有足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能力,又避免一哄而上、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办法》还规定,给予基金补贴的处理企业名单,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
  《办法》规定,对处理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给予定额补贴。按照补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成本并使处理企业合理盈利的原则,分类确定了基金补贴标准。其中:电视机85元/台、电冰箱80元/台、洗衣机35元/台、房间空调器35元/台、微型计算机85元/台。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成本变化情况,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基金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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