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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平邑 销售过期牛奶被处罚
作者:孙翼


      本报济南讯(通讯员孙 翼)近日,山东省平邑县工商局接到一起投诉,消费者称其购买的牛奶有质量问题,请求执法人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月6日,张女士在一家食品店购买了一箱盒装牛奶(12盒),饮用时发现牛奶黏糊糊的,竟然和平常喝的粥一样,而且味道怪怪的。仔细查看后发现,这箱牛奶已经过期一年了,一气之下,张女士来到工商局投诉。
  执法人员接到投诉,认真查看了这箱过期的牛奶,发现其生产日期是2010年8月15号,保质期到2011年4月15日,在张女士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一年多了。随后执法人员同张女士一起找到经营者调查了解,经营者承认这箱过期牛奶是自己销售的,只是并不知道牛奶已过期一年多了,工商执法人员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对经营者进行了处罚,经营者赔偿张女士现金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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