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洪敬谱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工商局会同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市场管理研究会,联合召开《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行政指导会,合肥市123家房地产企业被“喊”到会场。在会上,三方共同亮剑,披露并点评商品房买卖交易中的霸王条款。
据合肥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王张介绍,今年上半年以来,该局审查了该市99份房地产企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存在不平等、有失公平、损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条款350余条,平均每份合同上有3-4条。个别房地产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在示范合同文本中的空白处重新制定了很多免责条款,或在补充条款中加入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格式条款以转嫁合同风险。这些问题条款主要存在于“逾期缴款”、“交房条件”、“逾期交房”、“办理房产证”、“规划变更”、“物业管理”、“售后服务”、“广告宣传”、“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合同条款中。这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破坏了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平等的市场交易地位。
在当天的会议上,合肥市工商局结合相关房地产法规对一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进行了点评,并建议各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过程中,依法规范公平地确定买卖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注重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期,合肥市房产局携手合肥市工商局正在草拟一部监管房地产企业的评价标准。届时,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情况将与房地产企业的诚信度直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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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点评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迟交首付认购定金不退
合同规定,若买受人支付定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能按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付首期房价款,则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商品房认购或订购合同,买受人所付定金不予退还。
●工商点评:认购或订购合同等是意向合同,此条款仅对买受人未能签订合同情况进行约束,未对出卖人进行约束,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霸王条款:面积误差超3%不能退房
合同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买受人不得退房,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房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方承担,产权归买房人。
●工商点评:该规定排除了消费者在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赔偿请求权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霸王条款:违约金竟有双重标准
合同规定,买房者逾期缴款,每天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开发商逾期交房,每天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或规定,买受人若违约,应支付总房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开发商违约,支付总房款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工商点评:买卖双方违约金数额不一致,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之规定。
霸王条款:交房不符约定不赔偿
在交接房屋时,有些买房者发现房屋的设备、装饰与双方约定的不一样。开发商以合同中约定“会继续完善、协商处理”打发消费者,如提供临时水、电等,但对于设备装饰的差价赔偿却置之不理。
●工商点评:出卖人除承担继续完善的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第十三条规定,出卖人未按约交付装饰、设备时,应当赔偿买受人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霸王条款:虚假宣传开发商不担责
开发商约定,在合同签订之前对房屋及房屋的相关事项,以及文字、图片、模型、口头描述等方式所作的广告宣传和印刷品,仅为邀请,不具有要约效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之明确约定的内容为准。
●工商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成为要约的,应对虚假宣传承担违约责任。 (洪敬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