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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遇“瘦身”钢材 赔偿
作者:伍盛平 顾艳伟


  本报南宁讯(伍盛平 记者 顾艳伟)日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工商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该县资源镇修睦村建房户吕某获得钢材销售商因出售“瘦身”钢材给予的1.07万元赔偿款。
  5月25日,资源镇修睦村农民吕某向资源县工商局申诉称,钢材销售商李某向其销售钢材时,以6.5毫米的钢材替代8毫米钢材,导致其新建的房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
  受理申诉后,工商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查,吕某向李某购买的钢材数量为2吨,且已全部使用,取证需拆房,而销售商李某不承认曾销售“瘦身”钢材给吕某。
  针对此情况,工商人员向当初的施工单位和建筑技术人员进行了调查了解,并向李某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李某最终承认在销售钢材过程中,先拉伸钢材再按长度计价销售,使钢材“瘦身”。经工商人员调解,李某同意赔偿吕某1.07万元。工商机关同时对李某销售“瘦身”钢材的行为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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