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7月28日颁布了新中国第一个商标法规 《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于当年国庆节公告了建国后首批注册商标。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国务院废止了上述两个法规和规章,于1963年4月公布了《商标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体现了当时计划经济的要求。
为了确立适应中国改革开放所需要的商标法律制度,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82年8月23日审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这是改革开放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标志着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1993年2月,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商标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这次修订将《商标法》的调整范围由商品商标扩大到商品和服务商标,使服务商标像商品商标一样可以通过注册受到法律保护。从此,我国成为了当时为数不多的保护服务商标的国家。
2001年10月,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进行了再次修订。这次修订扩大了《商标法》的保护范围,完善了商标注册程序,加大了商标保护力度,完全达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商标保护水平。此后,《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目前,我国共有商标法律1部、行政法规5部、行政规章8部、司法解释7件、商标国际公约6个,逐步形成了以《商标法》为基础,内容比较完备、体系比较健全的现代商标法律体系。
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商标法》的一些条款已经不适应新的情况和要求。受国务院委托,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启动了《商标法》的第三次修订工作。2011年9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对外公布了 《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的《商标法》将简化和完善商标确权程序,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和行政监管力度。据了解,《商标法》修订已列入今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一档项目,拟于年内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
(聂国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