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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歉 书


  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北京黑马大观园商贸有限公司在2010年生产销售的中秋月饼包装上使用了香港稻香村工贸有限公司授权的字体:香港字样小,突出了稻香村三个字。侵犯了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一中民初字第65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黑马大观园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第352997号“稻香村DXC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品。
  二、被告赵保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352997号“稻香村DXC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品。
  三、被告北京黑马大观园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消费者报》刊登侵权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黑马大观园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四、被告北京黑马大观园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十万元。
  被告北京黑马大观园商贸有限公司对其侵权行为给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害表示歉意。
北京黑马大观园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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