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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坍塌的命案索赔
作者:任震宇


    ◆提问
  近日,某市发生了高架桥匝道处倒塌事故,造成桥上的货车侧翻、3死5伤的惨剧。在该事故中,人员因高架桥意外倒塌死亡和受伤,受害方可向哪些单位索赔?可以提出哪些诉讼请求?
◆回答
  北京市薪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韬解答说,此次事故属构筑物倒塌事故,受害方维权时首先要解决责任人和赔偿项目、标准的确定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确定责任人要以事故发生的原因为依据,本次事故可能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桥梁本身的质量(设计及施工)有问题;二是桥梁在使用中的管理和维护有问题(未标示桥的限重等);三是车辆超载,超出桥梁(标示)的限重;四是上述二种或三种情况的结合。
  第一种原因所致的事故,受害方可以将桥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共同赔偿损失,且二者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中一方无法确定,受害方可以直接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中的一方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只要是桥梁质量问题引起的倒塌是造成受害方人身、财产损失的原因(存在因果关系),无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事故的发生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受害方的损失。
  第二种原因所致的事故,桥梁的所有人、管理人存在管理维护的缺位、疏漏等问题,由其承担事故责任,赔偿受害方的损失。
  第三种原因所致的事故,司机或雇主明知超出桥梁的限重,仍违法通行,应由车辆的使用人承担事故责任,赔偿受害方的损失。但第三种情况一般不会单独出现,往往伴随第二种原因,如桥梁的所有人、管理人未进行载荷/吨位的标示及有效管理等。
  当第四种情况出现时,要根据上述两种或三种情况的相应责任人在整个事故中责任比例的大小,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如果受害方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可以减轻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但如果事故只是由某一受害方单方原因所致,涉案的其他相关方均不承担事故责任。
  在与相关责任单位协商无效时,受害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取得赔偿,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事故中遭到人身损害时,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损害后果严重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造成残疾的,可以主张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造成死亡的,受害方的家属可以主张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对于具体赔偿项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分别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数据为依据。这五项数据的具体数额,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为依据,可以在统计局网站上查到。但对每个具体案件,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和数额会各有不同。同时,一般以审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统计数据计算赔偿标准,但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项目,还有“就高不就低”的规定;在同一事故中有多人死亡的,可以“同命同价”。
◆律师简介
  张韬,男,北京市薪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行主任,《当代法学名家》编委会特邀委员,中华法律网首席法律顾问,人民网法治视野栏目嘉宾主持,北京某知识产权公司企业战略管理部高级顾问,办理或参与办理诸多知名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任震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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