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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机关能否查扣传销物品
作者:聂国春


      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传销活动时,可以对涉嫌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予以查封、扣押。工商行政机关采取的上述措施完全符合法规的规定。
  在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得到书面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以上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实施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规规定的查封、扣押期间做出处理决定。
  对于经调查核实属于传销行为的,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传销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做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逾期未做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聂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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