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会讨论,领导签字,项目收费即可开始……专家呼吁
■本报记者 聂国春
“不容否认,银行业对其业务收费是银行业走向市场,实施经营化战略的重要步骤,对提高其经济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银行在服务项目收费及价格制定上可以随心所欲,有些收费即便已向主管部门报备并向公众公示,也并不意味着就一定合法、合理、合情。”
这是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关于进一步提升银行业服务水平的建议》(下称《建议》)中的一段话。在这份日前提交给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建议》中,北京市消协认为,目前银行已经实施的收费项目及价格标准存在诸多问题,某些银行的收费项目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不合情合理。
北京市消协的《建议》再次引发社会各界对银行收费的关注。银行收费项目及标准到底是如何制定出来的?相关部门又是如何进行备案的?本报记者随中国银监会督察组查询银行收费问题时发现,银行自主定价机制有点乱。
成本模糊定价随意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定价一般遵循的是成本核算原则。然而,银行收费标准却让很多老百姓一头雾水。
“我所在的公司在投标时经常要办理存款证明,但是,不同银行开具的询证函费用不一,有的200元一份,有的则要300元。”某公司财务经理殷孝颖说,“同样开具一份证明,银行收费相差上百元,难道说成本差异有这么大?”
某国企职员郭琳也有着同样的疑问。他对记者说,同样是跨行转账汇款这样一个结算业务,为什么有的银行按金额的1%收费,有的银行则按笔收费,还有的银行免费?郭琳认为,现在银行明码标价,仅是解决了告知的问题,但消费者对收费标准是怎么制定出来的还是不知情。
对于消费者的疑问,银行业人士介绍说,国外银行产品与服务设计部门对收费业务的定价多是根据其成本测算体系来核算。银行先要核算覆盖和分担该产品涉及的中台、后台所有人员、设备、资源、资金、技术、系统搭建等各种成本,然后给出价格。而我国多数银行的做法是随行就市、参考同业。
以转账汇款为例,央行大额支付系统向各银行收取的是每笔5.5元,小额支付系统向各银行收取的是普通贷记不足0.3元/笔,实时贷记不足0.8元/笔。然而,多数银行这一业务的收费标准却是跟着四大银行,按转账汇款金额的1%收取,或者单笔按金额段收取汇划费用。
中国银行业协会维权部主任高玲玲告诉本报记者,央行大、小额支付系统都是由央行筹建财政买单,各商业银行并没有为此支付任何成本。这也就是说,汇款1万元银行要为此付出的直接成本最多5.5元,但有的银行收费却高达百元。
对此,某银行高管对记者称,除了直接支付成本,银行还得分担其他中台、后台的各种间接成本。
不过,银行成本分摊的说法遭到了银行专家的反驳。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指出,为了多建网点,多设ATM,头几年银行间接成本高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若干年后成本逐渐收回,价格应该逐渐下移。“我们不清楚银行的真实消耗,几大行又处于垄断地位,容易形成银行定价的随意性和绑架消费者的情况。”郭田勇说。
普遍缺乏定价机制
成本核算不透明,定价随意,其混乱的根源在于各银行普遍缺乏定价机制。
根据2003年施行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制定本系统内统一的定价管理制度,明确定价范围、定价原则、定价方法以及总行和分行的管理职责。然而,记者在随督察组进行查询时,却发现银行普遍没有建立起定价机制。
渤海银行称,该行要就某产品或服务进行收费,往往是开会讨论一下,通过后行领导签字即进行报备和公示。“有些收费的报备往往就是一个领导批示,很难找到相应的文件。”在督察组索要相关收费报备文件时,渤海银行相关负责人解释说,“这也是其股东之一渣打银行的一贯做法。”
天津银行介绍说,该行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都是经过天津物价局核准通过的,且该行的收费项目数量和收费标准在同行中处于较低水平。但是当督察组要求其提供有关收费标准的具体制定过程,包括成本测算与定价核定的相关文件时,该行却表示,只能拿出报天津物价局核准的文件,而该文件并无上述内容。
在督察组检查的具有定价权的6家银行总行中,建立了定价机制,能明确说出其定价过程的仅有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该行行长王金山介绍说,对于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及调整,先由专业部门提出申请,上报总行业务与产品创新委员会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计划财务部向监管机构报备;报备获准后,及时组织服务收费的公示;公示期满后向行内发布,由业务部门组织全行统一执行。应记者要求,该行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完整的产品收费申请报告,内容涵盖产品名称、业务内容、市场分析及定价依据等。
报备难遏银行高收费
在银行收费的过程中,有一个词不容忽视,那就是“报备”。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银行实行市场定价的收费项目,需要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备。在银行看来,收费向有关部门报备了、公示了,自然就合理合法了。
不过,监管部门则认为,报备仅仅是报告,只是表明监管部门知道有这么一个事,并不是对某项收费“合理合法”的证明。在督察中记者也发现,目前各地监管部门对银行报过来的收费项目,并不核查。有的监管机构收到的收费报备文件甚至散见于各监管处室,没有统
一由某部门来收集存档。
对于监管部门的说法和做法,一位参与座谈的消费者提出了质疑——“如果监管部门不对收费项目合理与否进行审查,也不过问收费标准是如何制定出来的,那么‘报备’又有什么用?”
长期关注银行收费的律师董正伟也注意到这个问题。他告诉记者,今年监管部门发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制定市场调节价,然后向监管部门报告,这实际是对银行收费实行“报备制”,而非法律界所期待的“审批制”。董正伟表示,报备制监管力度太小,甚至可能为银行收费合法化提供依据,为高收费“开绿灯”。
南开大学金融学院教授梁琪表示,中小储户在强大的银行面前根本没有议价能力,所以在银行业还处于相对垄断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不能仅仅让银行“报告”了事,而应有所作为。他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对已经公开的收费项目进行梳理,统一一些相同服务的收费项目名称,规范部分项目的收费标准(如设立浮动范围)。“在规范收费方面,应该政府规范监管,行业强化自律,企业加强内控,这样才有利于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梁琪说。
对此,北京市消协也建议,在商业银行自主定价的过程中,要增加消费者参与的相应规定。例如,对银行收费项目中涉及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群体利益时,引入价格听证机制。北京市消协还向监管部门明确提出,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监管部门应有所干预,直至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