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规定20%为退票费收取上限,航空公司大大突破了20%的上限,甚至理直气壮地“不予退票”,明目张胆地侵占旅客的钱财
■晏 扬
前不久,顾先生在网上订了两张东方航空公司的机票,由于买错了,他希望退票,但被告知只能退还燃油附加费和机场建设费。经据理力争,顾先生最终拿到了机票价格20%的退款,不过他认为80%的退票手续费仍然不合理。有律师表示,航空公司如此规定明显违反交易中的公平原则,有霸王条款嫌疑 (据10月14日中国网报道)。
旅客在航班起飞9天之前退票,并不影响机票再次出售,航空公司仍要收取80%的退票费,这岂止是不合理,分明就是霸王做派,甚至是抢钱。然而,这种霸王做派并非始于今日,也非东方航空一家所为。据报道,各航空公司对打折机票收取的退票费标准不一,5折以下的机票,退票费普遍在30%以上,最高的达80%,有的航空公司甚至规定,4.5折或4折以下的特价机票不予退票。
各航空公司制定这样的霸王条款,台面上的理由均是低折扣特价机票已经做了让利优惠。这个理由其实很搞笑——不管你的让利幅度有多大,旅客既然退票,就意味着他不再享受这种让利,岂能作为向他收取高额费用的理由?何况,无论买票还是退票,两次交易始终与机票原价无关,因此退票费率也应与机票折扣幅度无关。
2003年原国家计委出台的 《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规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并在最高不得超过20%的前提下,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此前,火车票退票费一律按照20%的上限收取,经过多年的呼吁,从去年9月25日起,铁道部将火车票退票费率下调为5%。但机票不仅没有 “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反而大大突破了20%的上限,乃至理直气壮地“不予退票”,明目张胆地侵占旅客的钱财。
确实有个别较劲的旅客。去年2月,北京市民王劲松购买了东方航空一张4.7折机票,因故提前数天退票时,被收取80%的退票费,510元的票款缩水仅剩102元。王先生一怒之下将东航告上法庭。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东航收取80%的退票费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判东航再返还王先生306元,加上原来的102元,相当于东航收取了20%的退票费。
可是,王先生只是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东航及其他航空公司的霸王条款仍岿然不动——你若有时间、有精力并且舍得花钱告我,我奉陪,大不了把多收的钱还给你;你若懒得折腾自认倒霉,那正是我所希望的。这正是所有霸王条款奉行的侵权策略。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很自然想到监管者在哪里。旅客的抱怨、投诉、起诉为何没能引起监管者的注意。航空公司的霸王退票费已收取多年,它明显不合理,它公然违规,它肆意侵犯旅客权益,监管部门该出手管一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