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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耐克的标志性意义


    ■高秀东

  执法机关出面,运用自己的强制力,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入手,严厉打击欺诈销售、制假售假等不良行为,是对市场机制缺陷的有效弥补,是维护社会和经济良性发展的必要途径,也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同一款篮球鞋,不仅价格高出国外500元,而且在国外销售的双气垫到国内变成了单气垫。耐克体育公司(以下简称耐克)为自己的双重标准交了487万元罚款,这是工商部门针对企业双重标准开出的第一张罚单。昨日不少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
  这确是一条让人振奋的消息。倒不是因为处罚对象的鼎鼎大名,也不是罚款数额的惊世骇俗。检索一下世界500强排行榜,比耐克膘肥体壮的企业多的是;487万元,说起来是个数,但对财大气粗的耐克来说也真算不了什么。即便这样,我们还是要为之喝彩,为执法者的果敢与勇气,为公权力的尽职与尽责。
  法律赋予的消费维权途径有五。从道理上讲,跟经营者和解最省时省力,但由于地位不对等、实力不匹配,消费者正常维权常常成为与虎谋皮;消费者组织的调解威力不可小视,但遇到“硬茬儿”抑或“犯混者”,有时也真的很无奈;打官司虽说是消费维权的终极途径,但为了一双鞋、半斗米上法庭也不见得明智,赢了官司输了钱的事儿常有,很多人视诉讼维权为畏途也就不难理解;仲裁维权理论上讲便捷高效,但由于标的额常常没吸引力、很多时候事先没协议、消费者不了解等诸多原因,这些年并没有成多大的气候。
  数来说去,兼具高效、便捷、有力等优势的行政保护还是被消费者寄予了厚望。事实也证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大合唱中,公权力扮演的角色的确不能小觑,这次对耐克的亮剑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著名跨国公司搞双重标准慢待中国消费者,耐克不是急先锋。早些年的雀巢奶粉,后来的苹果手机,都玩过这套把戏。只不过耐克的手法更恶劣,产品制作短斤缺两,要价更高不说,更不能容忍的是在宣传上弄虚作假,欺诈消费者。跨国公司对中国消费者搞双重标准,尽管背景有别、手法各异,但结局往往大同小异:先是消费者气愤难平,后是媒体大加挞伐,再后来就是僵持不下甚或不了了之。何以如此,公权力有时缺位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同样是针对双重标准,同样是针对欺诈销售,公权力一旦介入情形就大不一样。有报道说,早在去年,就有消费者发现了耐克这一问题,跟经营者和解看不到希望后愤然举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后,耐克立马刊登声明认错并愿给消费者退货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考虑到耐克公司奉行双重标准侵害中国消费者行为之恶劣,执法机关仍然开出巨额罚单。据称,耐克公司已经乖乖上缴罚款。
  当然,行政执法不是民事索赔,行政处罚也不是民事赔偿。执法再及时,处罚再到位,罚款也不会直接进入受害人的腰包。但凡有处罚必生震慑,凡有震慑必生效用。
  公权力主持正义与私权利自我救济不能相互替代。很多情形之下,匹马单枪的挑战、推心置腹的劝诫、义正辞严的曝光真的比不上一纸罚单来得痛快,来得有效。执法机关出面,运用自己的强制力,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入手,严厉打击欺诈销售、制假售假等不法行为,是对市场机制缺陷的有效弥补,是维护社会正义和经济良性发展的必要途径,也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而这也正是我们在欣喜之余对耐克罚单做出的最重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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