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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化肥导致损失 赔偿
作者:李洪涛


  本报长春讯(记者 李洪涛)近日,吉林省长春市工商局朝阳工商分局、朝阳区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一起农资纠纷,受害农民获赔3.7万元。
  3月22日,袁庆富在乐山镇长红村经营者穆连军处购买了3012元的磷酸二铵、氯化钾和尿素,用后发现13亩地的玉米长势不好,就将用剩的化肥送到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检测结果为不合格。7月26日,袁庆富向朝阳区消协投诉。
  穆连军认为,袁庆富单方送检已开封很长时间的化肥,检测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另外,袁庆富将3种化肥配成复合肥使用,存在化肥配比不科学的问题,可能造成庄稼长势不好。由于双方分歧太大,无法达成一致,调解中断。此后,袁庆富分别于9月21日、10月22日的长春市工商局局长接待日,到现场申诉。
  10月23日,经过工商、消协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经营者赔偿袁庆富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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