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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精神疾患应纳入公共救济
作者:戴岱


    ■戴 岱

  10月26日,《精神卫生法》获准通过,并将于明年5月开始施行。《精神卫生法》对精神病人的认定、收治做出了程序上的规范,并提到了家庭在监护精神障碍者的责任。法律条文虽多为“帮助及时就诊、照料生活”等软语句,但亦是对家庭一环在防治精神疾患中的意义及作用的重新挖掘和肯定。
  但是,如何让家庭这个社会的细胞释放出其应有的正能量,并非单方面要求其履职就行。媒体不断爆出的一些监护人将患者推给医院,不探视、不接回,导致患者出院难等问题,除了部分真的是缘于家庭的“狠心抛弃”、“不忍背包袱”外,也有一些是出于经济上无奈的被迫“逃离”。
  目前,为了减少复发几率,一些重症精神疾病患者仍须终身服药。然而,患者本人由于社会歧视等因素,很少能得到工作赚钱的机会,这就意味着他们没有收入,家庭中其他成员需要每月额外为其支出一笔费用,直至终老。媒体爆出的如《精神病男子无钱医治,被铁链锁多年》等类似的新闻,已从侧面揭示出当下许多普通家庭,尤其是农户在面对精神疾患侵袭时的窘境。
  2012年卫生部疾控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1日,全国累计登记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且录入系统的重型精神疾病患者超过223万人,在已录入的精神病患者中,经济状况在当地贫困标准以下的占57%。高昂的医疗费用和反复发作的病情特征,对于贫困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因病致残、因病返贫的现象极为普遍。
  面对精神障碍患者,家庭的责任不言而喻,可公共治理的视野也不应忽视那些对此“有心无力”的群体。然而,相关统计显示,我国每年在精神卫生领域的投入仅占卫生总投入的1%。与之相对照的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甚至是第三世界国家的越南、津巴布韦,重症精神病患者都是免费治疗。
  笔者以为,在《精神卫生法》提高患者自主住院权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将某些严重的精神疾患,尤其是低收入家庭患者纳入到大病医保救助范畴,让更多的精神障碍患者及家人感受到公众救济离他们其实并不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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