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京讯(顾建兵 曹 俊记者薛庆元)一职校女生骑电动车撞倒自行车后继续前行,与对面行驶的货车发生接触,被轮胎挤压后当场身亡。死者父母一纸诉状将骑自行车的车主、货车司机以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60万元。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因连环交通事故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由货车司机担责40%,赔偿17.9万元,骑自行车的车主在事故中无过错,驳回原告对她的诉讼请求。
去年10月21日17时40分许,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某职校学生小葛在放学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当她在一乡村道路上超越同方向骑自行车的沈女士时,电动自行车前轮胎右侧与自行车后轮胎左侧发生碰撞,致使沈女士向左跌倒。但小葛并未主动停车,而是在慌乱中继续向前行驶约15.6米后跌倒。此刻,迎面恰好驶来一辆轻型普通货车,其左后轮与小葛发生接触,小葛当场被轮胎挤压身亡。小葛的父母认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货车司机开着大灯和沈女士的自行车无反光装置。
法庭上,小葛的父母与保险公司达成了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由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的调解协议。货车司机辩称,小葛与沈女士发生碰撞后失控,才撞到货车,自己无违章行为,不应承担责任。沈女士辩称,当地路灯开灯时间是18点,本起事故不属于夜间交通事故。自己被小葛超车撞倒,小葛不顾她的喊叫,没有停车,还继续向前行驶,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当地公安交巡警部门的事故证明,小葛在视线不是十分清楚、对面有机动车辆行驶的情况下超车存有重大过错。其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同向骑行自行车的沈女士发生碰撞后,本应紧急停车查问情况,却选择了继续向前行驶,是后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货车司机在视线不是十分清楚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应当格外注意路况,但其未能尽到更好的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沈女士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