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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超市买回变质肉 赔偿
作者:张强 尹训银


  本报济南讯(张 强 记者尹训银)近日,山东省日照市消费者申先生从市区一家超市购买了12元钱的生里脊肉,没成想回家准备做饭时却发现肉已经变质发酸。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消费者协会调解,凭当时的购物凭证,申先生获得了超市10倍的赔偿金。
  日前,家住日照城区的申先生在市区一家超市购买了生里脊肉,价格为12元,回家准备做饭时却发现肉已经变质发酸。申先生立即拿起变质的里脊肉,来到超市反映情况。超市工作人员在查看申先生购买的里脊肉后,承认确实有酸味,表示可退货或最高两倍赔偿,李先生认为不合理。在多次协商未果后,申先生向东港区消协投诉。
  受理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赶到超市调查,查看了该批次里脊肉的进销货档案,核实申先生所购买的里脊肉和购物小票,确认申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
  据了解,《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经东港区消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超市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了申先生10倍价款的赔偿金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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