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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质量申诉该否对知假买假关门
作者:王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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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王照重)近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申诉人购买产品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品存在质量申诉所涉质量问题的”质监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多位消费维权专家及职业打假人士对此表示,这条规定客观上纵容了制假造假行为,也与党的十八大的相关精神不符。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认为,该规定起到了“让好人受气、坏人神气”的效果。刘俊海说,打假行为依其法律性质可以分为公法范畴中的行政打假行为和私法范畴中的民事打假行为与商事打假行为。行政打假行为仅是诸多打假行为当中的一种。
  著名民法专家何山表示,质监部门作出知假买假申诉不受理的规定,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出了偏差,该办法在起草时更多地偏向于从经营者角度思考问题,而不是站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或者提升产品整体质量水平的角度去思考问题。一旦通过,就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会造成不好的影响。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友山告诉记者,如何判断消费者在购买时应该已经知道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这涉及到举证的问题。由于举证存在一定困难,可能出现经营者、消费者、接受申诉的质量主管部门三方之间来回拉锯、扯皮的情况。
  中国消费者协会原副秘书长武高汉认为,该规定人为地将申诉人分为两类,而且是选择性地受理,在一定程度上把知假买假者拒之门外,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对申诉人的歧视,很不合理。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刘俊海认为,有关部门应该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大精神上来,践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把切实畅通群众维权通道,提升违法成本,提升维权收益,降低执法成本,降低维权成本,作为一个重要的内容(相关报道详见本报今日A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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