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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包投保18万 保险拒赔被诉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记者 聂国春
  贵重物品进行快递时,快递公司往往会要求寄件人进行保价投保,以便丢失后进行赔偿。然而,北京润通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投保了18万元保额的名包丢失后,却遭遇保险公司的拒赔。11月20日,润通达公司上诉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保险理赔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润通达公司起诉称,2011年11月16日,该公司委托北京宅急送公司承运一个18万元的棕色博柏利中号短吻鳄鱼皮布洛克保龄球包(随货附收据一张),并委托宅急送公司向收货人代收货款18万元。润通达公司同时委托宅急送公司为该货物投保18万元,并按3‰的保险费率向宅急送公司支付了保险费540元。其后,货物在宅急送公司发运过程中丢失。润通达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向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索赔保险金18万元。但是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为此他们向快递公司和保险公司索赔。
  对于拒赔的理由,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解释称,此案中的保险为非定值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所声明的保险金额非保险价值,润通达公司的索赔没有依据。
  第三人宅急送公司也不同意赔偿。该公司称,货物丢失后,宅急送公司及时协助润通达公司向保险公司报险并积极办理理赔事宜。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指出,非定值保险合同是法律允许的财产保险合同种类。由于润通达公司声称名牌包是从国外进口,但是却未能提供从国外进口货物的入关完税证明以证明名牌包的实际价值,且部分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因此法院认定,润通达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并驳回了润通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润通达公司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诉。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代理人在二审庭审时承认按照18万元的投保金额收取了保费,但同时解释称,合同中所声明的保险金额非保险价值,润通达公司需要提供丢失物品的实际价值依据,否则不能赔偿。保险公司还表示,润通达公司连发票都拿不出,因此“到底是不是真的名包,值不值18万说不清楚”。
  由于三方均表示不同意调解,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名词解释
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最高限额。在实践中,大多数财产保险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与定值保险合同事先确定保险价值不同,不定值保险合同通常以市场价格为标准来确定保险价值。但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亦明确保险金额。如果损失高于定额的,以定额为限;低于定额的,以实际损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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