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传销给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执法机关依法查处传销就是为了严厉打击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该积极配合执法机关依法开展的查处工作,拒绝、阻碍依法查处传销行为,甚至暴力围攻执法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关作为传销的查处机构,如果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将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下发的《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也明确要求,严格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对领导不力、实行地方保护、消极应对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监管管理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聂国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