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刚入境即摔伤,游客求医遭领队拒绝,无奈忍痛在宾馆、大巴车上度过整个旅程
出国游成“受罪之旅”
作者:付强 朱海
图片


    谢正军/图
■付 强 本报记者 朱 海
  高高兴兴地出国旅游,不料刚刚抵达目的地就意外摔伤,这让江西南昌游客孙女士倍感郁闷。可让她更加感到郁闷的是,旅行社方面“担心影响行程安排”,对她的伤情置若罔闻,她不得不强忍疼痛跟随旅行团辗转多地,在异国他乡的宾馆及大巴车上度过了整个行程。日前,孙女士向江西省消费者协会投诉,讲述了自己的“韩国伤心之旅”。

出国旅游意外摔伤

  12月17日,记者在江西省人民医院见到了前来复检的孙女士。医院骨科的龚医生摇着头对孙女士的女儿说,患者摔伤后没得到及时治疗,很可能会留下后遗症,而且可能无法根治。站在一旁的孙女士一听这话,一边在病房内外踱步,一边喃喃自语:“真不该去韩国旅游。”
  原来,孙女士的意外摔伤是在赴韩国旅游途中发生的。尽管事情已经过去了整整1个月,但对孙女士而言全部过程至今仍历历在目。11月17日,她参加了由江西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江西国旅)组织的“韩国首尔济州直航五日游”,团费为6400元。11月18日3时30分左右,几乎一夜未眠的孙女士和同伴一起到达首尔。准备下大巴车时,孙女士不慎摔倒。“当时,我没有注意到地面及大巴车台阶上有晕车团友的呕吐物,导游也没有作出任何提醒就独自下车了,结果我一不小心踩到呕吐物上摔伤了。”面对记者,孙女士如是说。
  孙女士意外摔伤后,感觉疼痛难忍,当即要求领队及韩国导游送医,遭到了拒绝。领队看过孙女士后称,“看上去没有大碍,回去休息一下就好了”,要求孙女士继续随团旅游。在孙女士的再三要求下,领队与国内的旅行社进行了联系,汇报了情况,并向保险公司备了案,但依然拒绝带孙女士就医,只出具了孙女士因下车摔伤的证明。
  11月18日—19日,倍感身体疼痛的孙女士多次提出就医要求,但领队及导游依然以“行程安排较紧”为由拒绝,只同意孙女士在跟团游览的过程中在大巴车上休息。11月19日晚抵达济州岛后,孙女士因疼痛难忍而失声痛哭,领队及导游才同意送孙女士就医,但要求孙女士自费打车到医院。当晚11时25分,孙女士在济州汉拿医院急诊。因语言不通,医生的诊断、治疗、医嘱,均由韩国导游翻译。导游告诉孙女士,“未发现骨折,回去卧床休息即可”。
  在这种情况下,孙女士强撑病体,辗转多地随团出行,在韩国的宾馆及大巴车上度过了所有行程。其间,领队及导游没有给予孙女士特殊照料,一日三餐均是自行解决,乘坐航班时,也没有向航空公司申请伤者帮助。最让孙女士气愤的是,导游强迫她签署了一份文书,内容是“游客自动放弃游玩项目,并无强迫”。

江西国旅称“没责任”

  11月21日深夜,孙女士回到了国内,其家属立即将她送到南昌市洪都中医院骨伤科就诊。接诊医生询问病情后,建议她前往江西省人民医院做双源CT检查。经江西省人民医院诊断,孙女士第一尾椎骨质连续性中断,可见多根骨头骨折,骨碎片移位。
  得知孙女士多根尾椎骨折后,孙女士的家属找到江西国旅,告知孙女士的病情,并讨要说法,但时至今日,江西国旅方面不仅没有拿出一个处理意见,甚至连最起码的人文关怀都没做到,一直未安排人去看望过孙女士。
  12月17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南昌市船山路428号的江西省中国国际旅行社。该旅行社总经理助理高艳祥表示,“旅行社没有责任,因为按照惯例,在游客下大巴之前,领队及导游肯定会提醒游客下车注意安全。在孙女士摔伤后,领队第一时间与旅行社进行了联系,并报保险公司备案。最重要的是,事发当天,孙女士并未提出就医申请。此后孙女士病情加重,领队也陪同孙女士就医了,并对其进行了悉心照料。”
  对于旅行途中的情况,记者采访了几位与孙女士同团出行的南昌游客。游客欧阳颖、熊燕玲、李燕清等人联名签字证实,“有人呕吐在大巴车阶梯口,导游不在车旁提醒旅客下车小心,造成了孙女士摔伤。孙女士摔伤后,领队不管不顾,认为只是轻微擦伤,不肯送医。无奈,孙女士只好强忍疼痛,跟随旅行团辗转多地,在韩国宾馆、大巴度过了整个行程,最后导致其病情加重”。
  采访中,该旅行社总经理助理高艳祥向记者坦承,到目前为止,旅行社确实没有探望过孙女士。对于孙女士提出的8万余元赔偿,高艳祥没有作出正面回应,只表示保险公司会出面与游客协商。

旅行社应承担相应责任

  南昌市东湖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姚红珍对旅行社行程安排的科学性提出质疑,首先,游客下车前,导游应该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其次,孙女士的摔伤与到达目的地的时间、停车地点有关,当时是凌晨,昏暗的灯光及大巴车停靠在斜坡路面上,这都与孙女士的摔伤有一定的关联。如此环境下,疲惫不堪的游客极易发生意外,建议旅行社在行程安排方面做一些调整,尽可能减少游客在深夜活动。
  12月17日,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海水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旅行社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后,在提供旅游服务时,须向游客提示危险,尽其所能消除威胁游客人身安全的隐患,保障游客人身安全,否则,即使游客的伤亡系因自身过失,旅行社也应承担部分违约责任,赔偿游客的相应损失。从本起纠纷来看,大巴车阶梯口有呕吐物,导游不在车旁提醒旅客下车小心,造成孙女士摔伤,旅行社应承担相应责任。特别是游客受伤后,要求就医遭到拒绝,还被迫跟随旅行团辗转多地,如果由此加重了孙女士的病情,旅行社要负全责。
  江西省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所的纪强科长赞同张海水律师的观点。他表示,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双方形成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作为服务机构,负有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保证游客人身财产权利不受损害的义务,一是危险预防义务,二是危险消除义务,三是救助义务。只有做到这三点,旅行社方可免除责任。孙女士受伤后,一直在大巴车上和宾馆里,并没有在景点游玩,未享受到相应服务,旅行社应将旅行中未发生的费用退还给孙女士。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4 版:要闻·投诉】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出国游成“受罪之旅”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