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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满5年不得报停
四川成都有线数字电视竟设最低消费
作者:刘铭


    ■本报记者 刘 铭
  开通电视后不能随便报停,至少使用5年,否则免费配置的数字电视机顶盒将被收回,并收取机顶盒折旧赔偿金。这是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消费者张先生投诉反映的一件蹊跷事。经记者核实,张先生反映的问题属实。
  张先生称,他于今年11月办理了有线数字电视业务,预交了一年的收视费用240元,同时免费领取了数字电视机顶盒,近期由于个人原因,需暂停使用电视,便打电话给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咨询,对方以协议规定必须使用5年为由,拒绝报停,并称终止业务必须退还机顶盒,但消费者预交的收视服务费不退。
  张先生提供了一份《有线电视服务协议》,记者看到其第二项第6款约定:“乙方(消费者)在甲方有线电视网络上使用甲方所配置机顶盒的时间,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不低于5年……5年内,若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提前终止使用机顶盒,则乙方须以甲方所配置机顶盒的成本价按5年平均摊销计算后的净值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机顶盒,并按照该机顶盒配置当年的市场零售价以乙方实际已使用的年限,按5年期进行折旧后向乙方收取机顶盒折旧赔偿金。”
  记者了解到,首台数字电视机顶盒在成都是免费配置的,并无附加条件。2006年,成都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平移的通知》(成委办【2006】29号)中明确规定,注册用户每户免费配置一台机顶盒。2009年,成都市物价局发布的《关于我市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成价费〔2009〕59号)中规定,“有线数字电视用户,每户主终端机顶盒(含智能卡)由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配置一次”。
  对于张先生反映的问题,12月10日,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书面回复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称:“经核实,用户初次办理机顶盒业务,属于配置机顶盒,按业务协议规定需在网使用5年,对此已与用户做正常沟通……”
  张先生告诉记者,广电公司给出了两个解决方案:一是报停,但需要本人书面申请,每月收取5元的维护费用;二是终止协议,公司收回机顶盒,然后扣除折旧费(8元/月)及已使用时间的收视费,但所在住址今后不能免费申请机顶盒,必须购买才提供服务。
  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新认为,政府明文规定免费配置机顶盒,广电公司却擅自设定5年最低消费的不合理条件,既违反政府规定,也涉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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