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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闭门造法惹的祸
作者:鲁生


  “闯黄扣分”条款遭广泛质疑,不得不在实施5天后紧急叫停,其主要原因是“史上最严交规”的出台过程,并没有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原则
■鲁 生
  自“史上最严交规”实施以来,社会针对“闯黄灯扣6分”一条的关注度,已远远超过其他“严规”。近日,公安部表态称,要求各地交管部门对“闯黄灯”行为以教育为主,暂不处罚。与此同时,公安部交管局组织了包括交通、法学等各方面专家进行了论证会,今后还将组织召开包括驾驶人等在内的各界人士的座谈会,研究出台“闯黄灯”的处罚实施细则(据1月8日新华社报道)。
  “闯黄扣分”新规实施5天后被紧急叫停,从积极意义上说,这是尊重民意、求真务实,而从消极方面讲,“最严交规”朝令夕改,尽管只有一条,却无疑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影响了交通执法部门的公信力,再次给公众留下 “法不责众”的错觉。其负面影响是广泛的和深远的。
  是什么原因造成了今天这样尴尬的局面呢?在笔者看来,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闭门造法”。说穿了,都是立法程序颠倒惹的祸。
  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而对于部门规章,《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也明确要求,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起草规章,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反观“史上最严交规”的出台过程,却并没有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原则,严格按照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进行。像规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内容,显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理应采取法定的形式广泛听取民意,必要时全文公布“交规”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充分征集民意和尊重民意的基础上确定内容。其实,这既是立法民主化的要求和体现,更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凝聚共识的过程,是为“最严交规”奠定群众基础的必要环节。而公安部出台“史上最严交规”过程中,民意功课做得明显不足,导致部分条款遭公众炮轰专家质疑,不得不在实施5天后紧急叫停,重新进入本该在立法阶段就完成的专家论证和听取民意程序,由“闭门造法”走向“开门立法”,再把已被颠倒的立法程序纠正过来。
  这是一个深刻的立法教训。它警示各级各类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不断推进过程中,我国的民主法治化进程已经不可逆转,在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共处中早已不是过去那种“公权独大”、政府可以随意支配和要求公民的时代,协商民主、尊重民意是保证立法科学合理、有效实施的前提和基础,“闭门造法”已经行不通。
  其实,在“开门立法”问题上,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已经为其他立法主体树立了良好榜样,向全体民众公开征求意见在现代社会已不再是一个难题。是否“开门立法”不再是一个是否可行的问题,而是一个是否愿行的问题,虽然在一些部门和机关那里还存在观念和作风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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