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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元话费官司引出管辖约定之争
作者:李洪涛 谢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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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李洪涛
  1月8日清晨,从吉林省吉林市城区缓缓流过的松花江薄雾笼罩,两岸呈现出晶莹剔透的雾凇美景,引得众多市民冒着严寒前往观赏。尽管自家居住的小区就在江边,可该市市民李兵、郭丹这对小夫妻却没有心思观赏。在与移动公司关于多扣话费的博弈中,虽然他俩获得了话费的加倍返还,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保护,但看着家里床头柜上两份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他俩总觉得如鲠在喉、心有不甘。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

“被自愿”引发二次诉讼

  2011年8月12日,李兵、郭丹夫妇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吉林分公司)船营区朝阳街营业厅购买了3张手机卡。其中,李兵使用两张,郭丹使用1张。这3张手机卡的资费标准均为吉林市区内通话每分钟0.10元。在使用过程中,李兵查询话费详单发现,自己使用的两张卡被多收了共计1.80元的话费。与此同时,郭丹也发现自己的卡被多收了1.90元的话费。
  随后,夫妻二人找到购买手机卡的船营区朝阳街移动营业厅,要求解决多收3元多话费的问题。他俩先后到船营区解放路营业厅以及江城广场营业厅反映问题。在数次往返奔波后,移动吉林分公司承认多收了话费,但始终没有拿出解决方案。
  2011年10月8日,李兵、郭丹夫妇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将移动吉林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被多扣的话费,并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等。
  2011年12月28日,船营区法院依法受理后下达传票,确定于2012年1月17日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当日,被告移动吉林分公司没有到庭。令李兵、郭丹夫妇感到吃惊的是,主审法官告知他俩不能开庭了,因为他俩与移动吉林分公司签订的《入网协议》中有管辖约定条款,他俩必须到移动吉林分公司所在地法院重新起诉。随后,法院出具了一份自愿撤诉的《民事裁定书》。
  无奈之下,李兵、郭丹夫妇只得到吉林分公司所在地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7月10日,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2012年7月19日,昌邑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移动吉林分公司承认多收李兵话费1.50元以及多收郭丹话费1.90元,是由于移动电话基站升级过程中的技术切割所致,并非移动吉林分公司故意扣取。事发后,移动吉林分公司以电子卡赠话费的方式,就多收取的话费对夫妻二人分别进行了加倍返还。
  同年11月21日,昌邑区法院驳回了李兵、郭丹夫妇的诉讼请求。

较真“同意”条款

  发现自己的话费被多扣后,李兵、郭丹夫妇与移动吉林分公司打维权官司一事儿,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很多市民对夫妻二人维权较真的行为表示支持。目前,该案的判决已经生效,但有关此事的评说还未尘埃落定。
  1月8日中午,记者来到李兵、郭丹夫妇位于吉林市乐园小区的家中,夫妻二人向记者出示了移动吉林分公司的《入网协议》,并告诉记者,法院判决后,他们没有提起上诉,但每当回想起这个官司的过程,总感觉自己“被自愿”了,因为在买手机卡的时候,他俩根本没注意到《入网协议》中有‘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款。“我觉得这就是一条霸王条款。”郭丹说,“手机卡是在船营区购买的,应该在船营区法院起诉,让我们撤诉,重新到昌邑区法院起诉就不对,不仅耽误了我们的时间,还让我们重复交纳了诉讼费。”
  1月10日下午,移动吉林分公司客户服务部经理刘志刚向记者表示,李兵、郭丹夫妇的话费被多扣后,经公司审核,进行了加倍返还,已弥补了话费损失。《入网协议》中的“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款是过去遗留下来的,移动吉林分公司正在积极改进。谈到李兵、郭丹夫妇质疑该条款为霸王条款时,刘志刚称其不是霸王条款。

是否“霸王”有争议

  针对移动吉林分公司《入网协议》中规定的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款,是否损害消费者合法权利以及是否构成霸王条款,法律界人士也发出了不同的声音。
  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明诚表示,移动吉林分公司的《入网协议》是格式合同,协议中的“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在签订协议时,无论用户是否同意,只要签订了就视为同意,剥夺了用户的选择权,移动吉林分公司存在硬性强加行为,涉嫌霸王条款。
  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辉认为,手机卡的购买地、使用地和移动吉林分公司的所在地,都应该是民事诉讼的管辖地。李兵、郭丹夫妇在主张权利时,可以向船营区法院起诉,也可以向昌邑区法院起诉。船营区法院受理后,如果当事人有撤案请求,可以将案件移交到昌邑区法院,李兵、郭丹夫妇不用另行起诉,也不应该多花诉讼费用。移动吉林分公司《入网协议》的“同意”条款,限制了原告自主选择人民法院诉讼的权利。
  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宏亮表示,所谓的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移动吉林分公司在与消费者发生争议后指定法院的“同意”条款,符合霸王条款的表述。
  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宫宇则认为该条款不构成霸王条款。《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移动吉林分公司的《入网协议》中的“同意”条款不构成霸王条款。
  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副所长吴家波表示,在格式合同中,移动吉林分公司设定的“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条款,涉及到的不是用户的实体权利,而是案件的管辖界定,与双方发生的消费纠纷无关。因此,该条款不符合霸王条款的认定标准。

●消协声音
有霸王条款之嫌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新闻发言人宗守运认为,认定是不是霸王条款,首先要看它是否剥夺了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其次要看它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移动吉林分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入网协议》是格式合同,“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款带有强制性,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角度来讲,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应该最大程度地方便消费者。因此,《入网协议》中涉嫌含有霸王条款。
  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钟萍表示,吉林市民李兵和郭丹的维权行动值得肯定和鼓励。从本案中可以看出,消费者在当初购买手机卡时维权意识比较淡薄,在与移动吉林分公司签订《入网协议》时,没有认真仔细地阅读协议条款。为此,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与电信企业签订《入网协议》时一定要小心谨慎。虽然双方签订的是格式合同,但发现问题也应该及时提出异议,并明确自己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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