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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暨合同违法典型案例
作者:刘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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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利用格式条款转嫁登记费

某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规定,“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输等费用由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承担”。该银行要求借款人承担预告登记费80元,从而将应当由自身承担的登记费用转嫁为消费者承担,违反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有关通知中对于房屋登记费的相应规定。至案发时止,该银行累计向借款人收取抵押登记费近23万元。工商机关依照《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责令银行立即改正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房地产公司利用格式条款转嫁印花税

  某房地产公司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通过格式条款规定购房者需委托其代缴“按规定缴纳的税费”,同时,在售楼部设置商品房销售标价牌,写明“代缴收费——收费项目名称:印花税0.5‰”。2011年1月至8月,当事人共计向购房者收取印花税8万余元,但在缴纳印花税时,却是以该公司自己的名义而非以购房者的名义缴纳的。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个人购买住房在此期间暂免印花税。工商机关依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认定该行为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快递公司“寄出30日无异议视为送达”侵权

  某快递公司快递寄件单第六条规定,“快件自交寄之日起满30日寄件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安全、及时送达”。该格式条款规定与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中有关“国内快递的投诉有效期为1年”不符,免除了自身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违法行为,工商机关对该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

房地产公司擅自修改合同示范文本违法

  某房地产公司在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关土地用途及年限、交付条件、房产测绘、预售登记等内容,与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工商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部分内容不一致,有修改、删除或增加,却在该合同封面注明“CH-01-0605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工商局制定”,误导消费者。工商机关经立案调查,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制度,属于违法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名义、编号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

以招聘为名骗取押金构成合同欺诈

  蒋某系从事服装加工培训的个体户,2012年3月,其刊登广告称“高薪诚聘专兼职机械操作工,900元-1800元,男女不限无需经验,免费培训,工资现结”。很多应聘人员在交纳了240元/人的押金后,发现即便是熟手,也完不成蒋某事先规定的每日最低工作量,且加工后上交的服装蒋某总是以不合格为由加以拒绝。应聘人员要求解聘,蒋某又称单方解约不退还押金。工商机关经立案调查,认为蒋某的行为构成“利用虚假信息、广告或宣传,引诱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合同欺诈违法行为,责令蒋某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蒋某处以400元罚款。

天然气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加重用户责任

  某天然气公司从2005年起,在当地发展天然气用户,其《天然气供用气合同》有如下格式条款:“乙方(用户)要管理好庭院室内外管线及各种用气设施,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甲方,有偿委托甲方维护;如发现问题不报告而自行处理或未履行管理维护责任,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对各自产权范围内发生的各种事故,对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含对方人为故意破坏)”。上述格式条款的权利义务安排,不符合《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对于燃气设施的维护、保养和赔偿责任的规定,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工商机关依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天然气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和处罚。 (刘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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